雇用员工意外受伤 依法调解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
随着河惠莞高速公路在黄布镇路线全面开工,河惠莞高速公路黄布段的建设单位中铁十八局与他们雇佣的员工就工伤赔偿纠纷时有发生。2017年8月27日,中铁十八局雇佣员工陈某和周某因工受伤,因与中铁十八局的赔偿费用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遂向黄布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黄布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发现陈某和周某情绪比较激动,如果处理不及时,可能引起打架斗殴,引发群体性事件。调查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仅对具体的赔偿金额存在争议,于是调委会采取逐个击破的调解方式。首先,对当事人的情绪进行安抚,让他们冷静下来,阐述清楚事情的经过,合理地提出自己的赔偿要求。其次,对中铁十八局进行普法教育,告知他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员工,贵公司必须按《2017年工伤赔偿标准》等相关的规定进行赔偿,这是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调解结果】
经过调委会组织多次调解,并对当事人进行劝说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耐心开导,分析利弊,最终消除了双方的芥蒂,达成调解协议,由中铁十八局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共计近四万元,赔偿周某各种费用共计近十万元。
【案例点评】
调解员的成功之处在于:通过控制当事人的情绪,让其理性陈述诉求;分别进行开导和做思想工作,并陈明利害关系是当事人接受调解的关键。公平公正处事取得当事人的信赖,以法定损失为基础促成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点评人:广东唐龙律师事务所 杨明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