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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合同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8/1/8
本期说法律师: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李彦红律师
【简要案情】
2013年2月,市民甲某与乙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120万元,借期一年,乙方提供丙某位于市区的房屋产权证作为借款抵押。
随后,甲某持有《房地产权证》,但双方未办理抵押手续。
借款到期后,因乙某未偿还本息,甲某诉至法院,要求乙某偿还借款及利息;丙某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某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支持了甲某借款本息及丙某在抵押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但未支持其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在抵押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基于抵押合同向抵押人主张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于抵押权人而言,未办理登记就不能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
虽债权人基于抵押合同,在抵押物的范围内要求抵押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抵押人资产资不抵债时,债权人极有可能会面临债务不能被全部清偿的风险。
【关于《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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