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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情侣分手后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更新时间:2018/1/25

 简要案情

    小伟与小芳是情侣,大学毕业后两人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产下一子。随后,小伟独自出资购买一辆小车,并和小芳共同出资购买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其中小伟出资75万元,小芳出资25万元。不久,两人欲分手,小伟要求车子和房子归其所有,小孩归小芳抚养,并支付小芳房屋分割款25万元,小芳同意要小孩抚养权,但对财产分割提出异议,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应当补办登记,不补办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因此,小伟和小芳是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关系,即不存在婚姻关系。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见共有人除非具有夫妻关系或者家庭关系,一般共有应认为是按份共有。《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可见,同居期间双方是以出资额确定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财产分割的。

  本案中小伟与小芳属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在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属于按份共有,二人没有份额的约定应当按照出资额确定份额。其中,小伟出资75万购买房产,小芳出资25万,所以解除同居关系应按房屋现值3∶1的比例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