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狗伤人谁担责 艰难调解终平息
【案情介绍】2012年10月3日,船塘镇老围村新河小组的村民欧某在村道路上被一只无人饲养的土狗咬伤,因伤势严重,欧某立即往医院就医,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事后,欧某前去常喂狗的孙某和王某家,要求孙、王两家承担赔偿责任。孙某和王某辩称,将欧某咬伤的狗不是自己的,只是看它可怜,平时去喂养它,自己不是它的饲养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欧某去找村民小组承担费用。而村民小组辩驳说,他们在发现新河小组内有流浪狗后,曾考虑到村民的人身安全问题,并多次组织保安人员采取抓捕措施,但由于该流浪狗的体型较小,身体灵活,抓捕人员亦未接受过专业的抓捕培训,故一直未能将该流浪狗捕获;同时也曾请求镇政府派人来实施抓捕,但狗无固定休身之处,最终也以失败告终。另外,村内也有很多爱心村民经常给该流浪狗喂食,致使该流浪狗一直周游在村内不肯离去,这也是该流浪狗一直未能被驱逐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村民小组认为也已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对欧某的赔偿责任。欧某在多次找三方协商未果后,遂向船塘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事情发生后,调解人员迅速介入调处化解该纠纷,2012年10月9日,在船塘司法所的主持下,欧某、孙某、王某和村民小组长进行了再次调解,调解中,三方各不相让,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的向孙某、王某和村小组长讲解法律法规,告知孙某、王某: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由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方或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由第三方或受害人自己承担。欧某被狗咬伤一事,不存在第三人致使狗咬人也不存在欧某有过错,故欧某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虽然王某和孙某不是狗真正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但基于其常喂狗,遵循“常喂狗最有可能是饲养人或管理人,不然为什么要去喂”的逻辑,认定你们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也未尝不可,且基于你们经常喂狗的行为做法,致使狗一直呆在村里不肯离去,你们的行为本身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对欧某进行适当赔偿也是合情合理的;对于村民小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次案件中,村民小组有责任对村内村民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虽然村小组采取过一定的措施,但并未奏效,故就欧某被咬伤一事,村小组未完全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再者,由于小狗是流浪狗,在小狗进入村内后,可以推定村小组为小狗的管理人,所以,欧某的损失由村小组承担也是可以的。在调解人员耐心劝导、细致分析下,大家本着从大局出发,为了村小组的和谐安宁,将大事化了,小事化无,双方共同承担了欧某的全部治疗费用,化解了此纠纷,同时,要求村小组组织人员加快抓捕流浪狗,避免更多的村民无故被咬伤。
船塘司法所提供
【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狗咬人的侵权案件,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侵权责任法》都规定由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问题在于,本案基于无锁定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致使本案处理起来较为复杂。本案的调解员通过耐心的讲解和疏导,心平气和的做思想工作,致使这场纠纷艰难的终结,这是值得欣慰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本案圆满化解,但是要求喂养方和村民小组承担的理由还是比较罕见且牵强的,根据现状,我国的流浪动物比较多,被其咬伤的事故呈现上升趋势,我们一方面在要求相关组织加大管理力度的同时,另一方面,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对无主动物致人损害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让那些受害者得到相应的补偿与安慰。
东源县司法局办公室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