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司法

合水镇调委会成功调处一起山林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8/6/28

 合水镇黄某甲与黄某乙是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两人有相连的山林,一直以来,两山以12棵大树为界,多年相安无事。2016年4月,黄某甲以大树影响其山里的杉树生长为由,将大树削皮,使大树枯死。2016年8月黄某乙将枯死的大树卖给别人砍伐,在砍伐大树时损坏了黄某甲山林的杉树,双方发生纠纷。此后,双方更是以界址不清为由,各自在界址周围砍树,矛盾不断升级。期间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无果,2017年11月16日,由黄某甲向合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合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后,分别向双方询问了事情的起因、经过。黄某甲称大树是他的,黄某乙砍伐了他家的大树和杉树,并损坏了其他的杉树,应该赔偿他的损失。黄某乙称大树是他的,黄某甲将他的大树损坏至枯死才不得已砍树,砍伐的杉树也是黄某甲越界种在他山上的,黄某甲也砍伐了他的杉树,没有追究黄某甲的责任已是自己大方了,不可能赔偿。

听取了双方的说法,弄清了双方争执的焦点后,2017年11月22日,调委会调解员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在现场找到了那12课被砍伐大树留下的树桩,清点了树桩周边被砍伐的杉树和因砍伐大树损坏的杉树,现场勘查后,召集双方到村委会进行调解。一开始,双方因为长时间来大大小小的矛盾纠纷不断,关系早已达到水火不容的地步,从争理争事实到争口气,双方互不相让,场面火爆。调解员只能将双方分开,分别进行劝解。经过调解员的努力,双方同意以原界址树的树桩为界,树桩左右各留两米,双方不得种树,对周围砍伐的杉树不予计较。但是对于砍伐大树和因砍伐大树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双方仍然争执不下,导致第一次调解未能成功。

为更好的化解双方纠纷,调解员在第一次的调解基础上,分别又跟双方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并走访了当地群众,向群众了解到12棵大树原是双方约定的界址树,是双方共有的。2017年11月28日,合水镇人民调解委员再一次召集黄某甲和黄某乙到调解室进行调解。一开始双方都不愿说12棵大树的问题,调解员耐心地和他们讲道理、讲法律,告诉他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履行如实陈述纠纷事实的义务”,如实陈述纠纷的事实更有利于化解纠纷。经过调解员的劝说,黄某甲承认12棵大树是共有的,因为大树太茂盛,影响周边杉树的生长才偷偷将其削皮,使其枯死;黄某乙也承认了12棵大树确实是共有的,他是看到树还没完全枯死,还可以卖钱才砍的。之后调解员又从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分析了各自的行为,黄某甲没有和黄某乙商量将树削皮致枯死存在过错,黄某乙同样没有和黄某甲商量将树砍伐也存在过错,并且砍树的时候没有做好防护措施,损坏了黄某甲的杉树,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听了调解员的讲解,双方决定不追究12棵大树的问题,黄某乙也同意赔偿损坏了黄某甲杉树的损失,但是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分歧,未能一时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又苦口婆心的劝说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利于团结的原则,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历时两年的一宗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这是一起争执焦点比较多的案子,调解员通过一步一个脚印,层层递进,逐个突破的办法,用足了耐心,最终化解了这个历时近两年的案子。人民调解工作面对的是村民生活中各个方面的问题,可以大到群体械斗,也可以小到鸡毛蒜皮,作为人民调解员不仅需要过硬的专业知识,更需要有过人的耐心,合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做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