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司法

东源县全面完成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交付执行工作

更新时间:2013/1/24

根据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交付执行工作的通知》(粤司〔2012300号)文件精神,从201311日起,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按照这一规定要求,县司法局、县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出台文件,制定方案,落实责任,互相配合,做好衔接工作。

15日至16日,由县司法局黄尔青副局长带队,县公安局法制室邹国来副主任、县局社区矫正股负责人到黄田、义合、黄村、叶潭、仙塘、骆湖、漳溪、上莞等司法所,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及其执行档案,现场交付公安派出所执行。

据统计,全县只剩余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20人。在交付执行中,县司法局、县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一是领导亲自挂帅,并联合出台了《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交付执行工作的通知》(东司字〔20131号)文件。二是规范执法程序。县司法局将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抄册登记,由县司法局领导宣告,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执行通知书、鉴定意见等执行档案移送公安机关。三是现场交付执行。县司法局、县公安局指派专人负责,由司法所负责告知罪犯,在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公安派出所长到场,将执行档案及罪犯现场交付执行。并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在罪犯交付执行清单上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