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县司法
连平县陂头司法所成功调解一宗山林纠纷
更新时间:2013/11/1
2013年10月9日,陂头镇李坑村芦下陈屋村民小组几名村民到陂头司法所反映其村民小组与同村谢某因山林问题发生纠纷,要求调解。
纠纷经过为:2009年6月,谢某未经陈屋村民小组集体同意,私自将小组所属的石坝子山占为己有,并在山上种杂竹。村民小组多次派代表找谢某协商,要求订立合同,缴交租金,但一直协商未果。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受理该纠纷后,于次日找到谢某了解情况,谢某称他是从其他发包方承包该争议山,承包前不知道该山为陈屋村民小组所有。且陈屋村民小组提出来的合同条款不合理,所以他一直未同意签订。
10月1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争议山场进行现场勘察,并在现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谢某要求承包该山30年,而陈屋村民小组坚持承包期最多只能再延续10年,双方各执己见,均不肯作出让步。工作人员决定采取先分开再集中的方法,随后几天,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从法、理、情等方面入手,争取双方作出让步。10月17日,司法所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工作人员连续几天做思想工作的不懈努力下,陈屋村民小组同意将山林承包给谢某,承包期至2035年,谢某一次性补交2009年至今未交的租金以及合同签订后至2035年的承包租金共计1.8万元给陈屋村民小组,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至此,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