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行人在小区内摔伤,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
在小区公共楼道内摔倒受伤,可以向谁索赔?是找小区物业还是自认倒霉?如果找小区物业公司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赔偿项目有哪些?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基本案情
黄某是某小区住户,平常主要负责家庭事务,在某日早晨,黄某外出买菜时,黄某先行取其放在公共走道上的自行车,因放自行车的地方对着其他住户的厨房,路面有油污,比较滑,为此黄某在去取自行车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并于当日在某中医院住院治疗。黄某被诊断为右股颈骨折,共计住院47天。而后经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为:受检人黄某评定为九级伤残;择期取出内固定;外伤半年后再对其髋关节功能进行评定。期间,黄某为此花费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为共计146821.51元。
事发小区由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根据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小区委托物业公司提供管理服务,服务事项包括该物业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建筑共同部分)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消除四害等。
事后,黄某就上述赔偿事宜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最终因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意见,黄某遂将物业公司告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
为证明系物业公司不作为,未及时彻底清洁公共走廊,未全面、严格履行其清洁职责,导致黄某摔伤,黄某于庭审期间向法院提交了6张照片,照片显示黄某摔伤的地点地面存在污渍、垃圾和印痕。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黄某主张物业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对此黄某负有举证责任。黄某提交的证据照片6张,证明黄某因公共楼道未清洁干净而摔伤。该照片清晰显示黄某摔伤的地点地面存在污渍、垃圾和印痕,足以证明该公共楼道不清洁、未达到卫生基本标准;鉴于本案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公共区域的卫生,负有及时、彻底清洁公共走廊的职责和义务,而物业公司未及时彻底清洁公共走廊,未全面、严格履行其清洁职责;物业公司的上述不作为,导致黄某摔伤,构成侵权。黄某作为理性的成年人在行走时未注意到路面的污渍,亦是其摔伤的原因之一;故黄某、物业公司均对此次事故造成的黄某损失承担责任,其责任比例均为50%。物业公司应向黄某赔偿的损失为73410.76元(146821.51元×50%)。判决如下:一、被告物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73410.76元。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2793.36元,被告物业公司负担1568.64元。
二审: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黄某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而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负责该小区公共区域的卫生,负有及时、彻底清洁公共走廊的职责和义务,而物业公司未及时彻底清洁公共走廊,未全面、严格履行其清洁职责,其上述不作为,导致黄某摔伤,负有过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物业公司认为其对此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黄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行走时未适当注意到路面的污渍,谨慎通过,亦是其摔伤的原因之一,原审认为黄某、物业公司均对此次事故造成损失承担责任的比例为50%。即物业公司应向黄某赔偿的损失为73410.76元(146821.51元×50%)的处理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属健康权纠纷。黄某受伤是否由物业公司的过错行为所致,如是,则物业公司对黄某因摔伤导致的损害结果应承担何种程度和范围的赔偿责任。
(一)请求赔偿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谓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物业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采取措施,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注意保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免受损害的义务。
回到本案例中,物业公司负有公共区域清洁责任,有义务及时清理本案公共楼道的卫生问题,排除小区内公共楼道存在的案例隐患。而物业公司未及时彻底清洁公共楼道,未全面、严格履行其清洁职责;为此,物业公司的上述不作为,导致黄某摔伤,构成侵权。
另外,因黄某也存在一定过错行为,对自身损失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在走廊,路面存在垃圾、污渍及油污印痕,较易发生摔倒等意外,黄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注意周围环境谨慎行走,而其未充分注意。且其将自行车擅自放置公共楼道,阻碍通行,同时也限制了其可正常审视环境的条件。因此,被侵权人黄某也存在一定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若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履行期内,业主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起诉物业公司主张权益,也可依据侵权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请求赔偿的法律项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权责任中的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造成残疾或死亡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责任比例如何分配
侵权案件中,依据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三原则,确定责任比例。至于赔偿责任按何种比例分担,则需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加以划定。物业公司是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着包括卫生清扫、秩序维护等服务职能,因存在过错,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四)应当准备哪些证据?
作为行人一方,应当对事故发生的经过、物业公司过错以及自身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收集如下证据:现场摄影、录像,监控影像,目击证人,治疗单据、病历记录以及其他能证明自身损失的证据。如受伤较严重,还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进一步确定自身损失。
物业公司风险防范建议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生活中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预防义务,即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可能产生的违反治安、环保、物业安全使用要求的行为采取事前预防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第二是应急义务,即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公司应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化。
为此,在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应树立服务意识、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规范管理制度,降低管理风险。同时,作为物业公司一方,可通过对外合作方式转移相关经营风险,即将相关可外包服务的工作外包给其他第三方公司,明确外包企业的责任承担,如遇因外包企业的服务问题导致物业公司赔偿的,物业公司有权向外包企业追偿。另外,物业公司还可以通过购买相关保险转嫁部分风险。
所以,作为物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把风险防范工作做在前面,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预防安全保障范围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