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讨薪冲突起 依法调解暖人心
2013年12月27日晚8点,溪山司法所接到辖区内某路桥集团反映:江西民工刘某华带领18位民工到其项目部要求支付工钱,并大吵大闹、情绪激动,有可能引发肢体冲突。司法所闻讯后,第一时间赶到冲突现场,与派出所民警一道稳住双方情绪,避免了矛盾的再度激化。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司法所受理了该纠纷,一方面对纠纷双方进行了调查询问,全面了解了纠纷具体情况,另一方面安排饭店送饭给民工吃。
经调查了解:2013年9月,某路桥集团将大广高速涵洞工程建设承包给了王某全,王某全雇请刘某华等19名民工进行施工。直到12月中旬,刘某华等人要求王某全结算工资给他们回家过年时,王某全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拖欠,随后便不再露面,以致无法联络,刘某华等人于是找到工程发包方某路桥集团索要工资。
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倾听了当事人双方陈述的意见后,表示王某全未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与雇请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错在一定的过错,而刘某华等人讨薪是其正当权利,应当获得法律与政策的支持,但采取过激行为是不对的。经过调解员耐心做思想工作后,刘某华等人同意先行回去,并通过司法所调解解决此事。12月2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往王某全家里做其思想工作,表示其不应拖欠民工工资,而王某全表示他并非有意拖欠工资,而是对于刘某华方提出的工程单价不同意,尽管调解员一再努力说服王某全,其仍坚持不肯让步。12月2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来到刘某华等民工住所,一方面安抚众人的情绪,另一方面询问其方提出的工程单价是否可以作出让步,对于调解员提出的意见,刘某华等人表示没有让步的可能。12月30日,司法所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调解,表示年关将近,希望王某全体恤刘某华等民工回家过年的心情,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他们,同时表示当初其未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也是违法劳动合同法的,所以存在过错。调解员随后从情、理、法各方面做王某全的思想工作,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最终王某全同意以每立方120元的工程单价支付工资共计520174元人民币给刘某华等19名民工,但由于手头上没有那么多钱,所以委托某路桥集团进行代付,代付的工资从结算给王某全的工程款里扣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至此,一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讨薪纠纷,经过司法所四天的努力调解得到圆满解决,维护了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