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碰触机器致伤 油坊与其共担责任
2013年12月5日,冯某到某油坊加工花生油,在加工的过程中,冯某擅自碰触正在运行的机械,造成其右手尾指及无名指粉碎性骨折。受伤后,冯某到连平县人民医院进行医治,花去治疗费17534元,车费、护理费等其他费用7000元,一年后仍需拆钢费8000元。冯某与油坊老板就医疗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遂双方发生纠纷。
2014年1月8日,油坊老板何某向元善司法所申请调解。元善司法所在了解案情后,立即派员兵分两路进行调查。一路人马到冯某家里了解情况,另一路人马到油坊,向周边群众了解情况。根据调解员调查情况显示,冯某确因12月5日在油坊榨油触碰机器导致手部受伤,所花去的治疗费及其他费用都有发票;而油坊这边,调解员发现,机器运作区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对不懂榨油机器的群众而言,是一个安全隐患。
掌握情况后,调解员召集双方到司法所进行调解。冯某认为:他是被油坊的机器弄伤,油坊要负担医疗费、一年后的拆钢费的七成17874元及护理费等其他费用7000元。对此,油坊持有不同的意见,认为大部分责任在于冯某。因为大多数人去油坊榨油都知晓机器运作是不能触碰的,而冯某某是擅自去触碰机器导致受伤。为此,油坊只愿意承担医疗费用的四成10214元及其他费用2500元。
由于双方意见分岐较大,调解员决定分开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一边向冯某讲常规、讲道理,表示冯某过分的补偿要求不切实际,而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人应该知道,在机器运作的过程中是不可以随意触碰机器的,所以冯某存在很大过错。另一边向油坊老板何某摆事实:作为油坊经营者,在机器运作区域内要有清晰的警示标志,以防安全事故,保障顾客安全。其油坊内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冯某触碰机器致伤,其应承担管理过错。
通过调解员法情结合的调解,双方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希望以折中的方案解决:冯某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护理费等其他费用由油坊负责,双方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