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

【法治声音】莫触犯法律红线,莫以身试法

更新时间:2022/8/24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

邓小红律师

办张电话卡出售就能赚到100元,办张银行卡出售就能赚到300元,不费吹灰之力月入上千,躺在家里就能“收钱”,遇到这种“好事”,你心动吗?天上真的会掉馅饼吗?能有如此轻松“赚钱”之好事?殊不知,“好事”并不好,说不定你已经上当,甚至有可能走入犯罪的道途中。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犯罪活动层出不穷,其中一种犯罪叫“帮信罪”。

“帮信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简称,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被列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当中,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帮信罪”成立,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了解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信罪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司法认定问题。而上述法律规定的“严重情节”有七种情形,分别为:(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就是大量“实名不实人”的信息被违法犯罪分子购买后实施诈骗,给人民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给公安机关的追查和打击带来巨大困难。

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检察院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罪”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已经成为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之后的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

“帮信罪”现阶段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手段比较集中。主要表现是,以提供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方式为主。2无业人员多、初犯多。涉嫌“帮信罪”的人员大部分都是初犯,且没有前科的。3、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且年龄较小涉案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初中以下居多,其中小学文化及文盲半文盲又占多数。同时,多数涉案人员年龄较小,40岁以下的居多,很多还是青少年,不少还是在校学生或刚毕业的学生。4、串并案多发。以贩卖银行卡为例,行为人贩卖的银行卡往往被用于向全国各地不特定的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串并案件数量较多,涉案地区广、人数多,为案件侦破及被害人经济损失挽回带来较大困难。此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民营企业尤其是科技公司收入较高者涉罪人数持续增加,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

帮信行为所帮助的上游电信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领域。其行为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非法买卖“两卡”,也就是我们常用的银行卡和电话卡,尤其是银行卡,为上游犯罪提供转移支付、套现、取现的工具,占起诉总数的80%以上;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或者软件等,使犯罪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三是开发专门用于犯罪的黑科技产品软件工具,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

 

现实生活中,哪些行为比较容易误触帮信罪?

统计,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帮信罪”最多的一种类型。“两卡”是指手机卡,包括通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各类手机卡及物联网卡;二是指银行卡,包括各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其次是出租微信、QQ等通讯账号。很多人经常在网络上可以看到“微信租号一天xx元,QQ租号一天xx元,大量要号,稳定安全”等宣传字眼,大家是否以为他们租来的微信QQ号是用于公众号投票、商家推广引流等用途?实际上,租赁个人的微信QQ号,通常会被不法分子用来洗钱、实施诈骗、诈骗引流、向个人的微信好友骗钱、发布色情营销信息、利用实名制认证进行贷款等违法行为。

分享一则案例

2021年2月份,王明知其购买、出售的微信号被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从下线“浅沫”“司令”“书生”“王随风”等人购买的20多个微信号,出售给上线“狂”“安泽”“皓”“诗”“权”等人获利4000余元,上述微信号被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

在这个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买卖微信号为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账户,极大可能会被诈骗嫌疑人用来“洗钱”,骗子们通常会以招聘网络兼职为噱头并以返还高额佣金为诱饵引诱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

分享一则关于出售两卡的帮信罪案例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侯某元、刘某祈受人指派,带领被告人刘某民、蔡某彦等到银行办理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刘某民、蔡某彦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但为了高额回报,依然积极参加。当晚,侯某元、刘某祈告知其他人办理银行卡时谎称系来投资,并交代了注意事项及具体操作细节。5月29日上午,在多家银行网点共开办了12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功能。另外,2018年5月14日至18日,被告人侯某元、刘某祈以同样的方式在其他地区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带回给指示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元、刘某祈、蔡某彦、刘某民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开办银行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侯某元、刘某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蔡某彦、刘某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其实除了出售银行卡、电信卡、微信和支付宝账号外,还有些犯罪分子打着微信/QQ解封的旗号实施犯罪。微信/QQ是骗子的左膀右臂,近些年来打击违规账号的力度逐渐增大,因此微信/QQ解封已经成为无数诈骗嫌疑人的痛点和需求。点几下手机就有几十元佣金起步的高价订单,怎能不让人心动?若是特别有价值的账号,一单价格可能高达数百元。即使自己的账号做不了单,也能当个中间商拉人做单,通过这项业务,有人短短几个月时间便获利几十万元,殊不知,落个锒铛入狱的结局。

分享一则关于通过解封微信/QQ解封实施犯罪的案例

被告人高某、张某设立工作室,雇佣多人共同经营“帮助微信解封”业务。高某、张某在明知涉案微信号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伙同他人多次以“预加好友”或“人脸解封”的方式解封已被查封的微信号,致使被解封的微信号再次被用于诈骗他人财物达5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江干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本案名被告人均系在校大学生,所雇佣的工作人员也系在校学生。本来有大好前程的学生,因此沦为阶下囚,不得不令人惋惜。本案的判决对广大群众,特别是在校学生提供了很好的警示,必须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治意识,不要为了赚快钱误终身,同时发现电信网络犯罪应及时举报,做到不参与、不帮助。

为什么涉嫌帮信罪的人越来越多?

根据案例统计有以下三点。一是行为人贪图小利。“两卡”租卖几乎是零本万利、躺着赚钱,这对普通百姓尤其是学生、收入较低者、无业人员等吸引力很大。一些人在诈骗分子蛊惑下,将电话卡、银行卡出售、租赁给他人,或将账户借给他人,自己从中得到很小的一点“抽成”,为了蝇头小利而成为犯罪帮凶。二是行为人抱有侥幸心理。一些人总觉得没事,办案部门不会注意自己,往往心存侥幸。还有的人觉得自己没有直接参与到犯罪中去,就觉得不会触犯法律。三是行为人缺乏法律知识,对“帮信罪”认知不足。为数不少的涉“帮信罪”人员对自身帮助行为产生的危害认识不足,不清楚自身行为影响的范围和涉及人员,进而影响认罪认罚的适用。还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对惩戒措施认识不足,认为不会影响后续社会生活,只想谋取短期利益,忽视自己的帮助行为对个人今后日常生产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

为了预防触犯帮信罪,提供以下三点建议

1、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以免给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

2、切莫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严禁出租、出借、出售个人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第三方支付账号、社交媒体账号等,以免成为网络洗钱犯罪的帮凶。

3、严禁购买、租借他人的“两卡”,一旦发现非法买卖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遵守法律法规,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