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关于我国监护制度,你了解多少?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的邓小红律师
想必大家在生活中多多少少都听过“监护”这两个字,但场景多限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但其实监护指的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监护制度并不仅限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可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监护制度的设立上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全方位的,不仅明确了监护人的顺序,完善了临时监护制度,还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防止出现监护的真空状态。
监护制度中提到的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有哪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指的是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前面提到监护可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两种。其中未成年人的监护顺序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而对于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顺序规定在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顺序是配偶为第一顺位,而未成年人的监护顺序是父母为第一顺位。上述监护人的顺序是由法律规定的,又称为法定监护。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意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等监护方式。
遗嘱监护: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又进一步明确了该规定: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协议监护:在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又进一步明确了该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协议约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依据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约定由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或者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指定监护:指定监护人的部门不仅限于法院。指定监护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那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何种原则来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这里提到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主要应当参考哪些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具体参考以下因素:(一)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二)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四)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
相关部门指定监护人可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期间被监护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利等应当如何保障?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前面提到的意定监护是民法典新创设的监护方式,那么这种监护方式跟上面提到的监护方式有何不同?
意定监护:在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与传统监护方式不同的是,意定监护制度中,被监护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任任何自己信任的人或社会组织在未来承担监护职责,选任的人选范围更广,可以是同学、朋友、亲属、护工、保姆、邻居等任何自己信任的人,当然也可以是负有法定监护义务的某个(些)近亲属。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监护人。
意定监护主要是“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也就是说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需要签订一份书面的协议,那这种协议是否像平时的合同一样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什么?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此外,民法典还对有关部门施加了临时生活照料的义务: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监护拆开就是监督和保护,如果我们作为监护人,应当如何去监督和保护我们的被监护人?
履行监护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如果存在监护人严重不作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我们是否可以取消他的监护资格?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这里提到的个人和组织主要有哪些?
该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主要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如果上述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被法院撤销了监护资格,其是否还需要负担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费?
其应当继续负担抚养费。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