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

【法治声音】抵制网络暴力,不做键盘侠

更新时间:2023/10/18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的苏贵珠律师

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根据《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暴力行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意见》一共20条,包括明确网络暴力的罪名适用规则,明确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明确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政策原则等,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关注,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这个《指导意见》的同一天,也就是9月25日,寻亲男孩刘学州被网暴一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被告为两名网络V,其中一人拥有百万粉丝。据刘学州案代理律师所称,被告利用其大V身份,存在捏造“刘学州认亲后要买房、抛弃养父母”等不实信息,肆意评价刘学州“心机”“身败名裂”等诽谤性言论,从而导致刘学州在自杀前,遭受漫天的网暴攻击。刘学州自杀身亡已过去一年零八个月。刘学州的养家亲属表示,他们提起这个诉讼,不是为了经济赔偿,也没有任何利益诉求。案件无论什么结果,也无法让逝去的刘学州活着回来,之所以义无反顾地为刘学州讨公道,其实就是希望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的悲剧不要在互联网上再次发生。他们希望通过启动这个诉讼,可以让网暴者付出代价。这个案子将择期宣判。

我们期待法律能给予刘学州家人公正的审判和慰藉,这几年网暴事件的发生,倒逼着网暴相关的法律不断完善,我们相信刘学州案最后一定会有一个圆满的结果。网络虽然是虚拟空间,但从来不是法外之地,一些人在网络上做着伤害别人的事情,最终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这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是聚焦网络暴力违法犯罪,针对当前执法司法实践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关法律适用、政策界限所作进一步细化、进一步明确。

关于网络暴力行为,会涉嫌哪些罪名?

《指导意见》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作了指引性规定。具体而言: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可以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可以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近年来,“网络举报”等屡屡出现,那么类似行为算不算网络暴力?

为此,《指导意见》第10条要求准确把握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所以需要依法妥当把握网络暴力行为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准确把握网络暴力与表达自由、舆论监督的界限。

关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有哪些从重处罚情形?

现实中,有的网络暴力事件最终法不责众、不了了之。《指导意见》第8条要求,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

《指导意见》还规定,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1)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2)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3)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4)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5)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分享一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0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2020年7月,谷女士到余杭某小区快递点取快递时,被附近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视频。郎某随后与朋友何某开玩笑,编造女子出轨快递小哥等聊天内容,发至微信群。随后谣言通过不断转发,在互联网发酵。谷女士人格受到严重损害,还为此丢了工作、找新工作被拒,并患上抑郁症,于是向警方报警。

2020年8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二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10月26日,谷女士向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余杭区法院于12月14日决定立案,并依法要求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提供协助。

检察机关认为,在此期间,相关视频材料进一步在网络上传播、发酵,案件情势发生了变化,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社会这个特定社会领域和区域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据 刑法 246条 第 2款 之规定,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

2020年12月25日,根据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

该案是从自诉转为公诉,当时该案例发布之后,有网友评论:对法定自诉按照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立案追诉,体现了法治自觉。新时代,网络社会,诽谤犯罪成本必须加大,公民维权成本必须降低。点赞公安、点赞检察!同时,也有专家学者认为,将可耻的、有着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网络诽谤、侮辱行为纳入公诉案件范围,拓宽了网络暴力维权的路径,不仅是对网络施暴者强有力的威慑,也体现了对人格权保护的升级。

检察院通过检查建议推动案件“自诉转公诉”,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确实值得点赞。2021年4月30日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分享一则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八起涉网络暴力典型案例之一

王某与刘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通过网络实施性骚扰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为前工作同事,双方在工作中曾产生过矛盾,出于怨恨心理,被告刘某将原告生活照的敏感身体部位进行裁剪,用作自己的社交平台账号头像,此外还多次发布不雅、低俗言论并@原告,通过平台私信向原告发布污言秽语。原告王某不堪其扰,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性骚扰,同时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自己已经因涉案行为被行政拘留5天,不应该再对原告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不当的、具有性暗示的言语以及使用原告较为隐私的身体部位照片作为社交平台账号头像,构成性骚扰。同时,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某,未经肖某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某人的肖像,本案中被告在其发布的内容中使用原告肖像照作为配图,侵犯了原告的肖某。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在社交平台发文及他人平台账号下发表指向原告的侮辱、诽谤言论,具有明显的贬损性,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被告已因涉案行为被行政机关拘留,不影响其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所以说,网络不是不法分子的遮羞布,通过网络传播不雅图文骚扰他人,即使没有实质性的身体接触,也可能构成性骚扰,不仅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涉嫌刑事犯罪。

分享一则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一批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自诉人王某某曾与被告人李某某交往,其间,李某某拍摄了王某某裸照。两人分手后,被告人李某某在自诉人微信粉丝群(成员400余人)内发布“爆料”文章,并配有自诉人裸照、“有偿约炮”“床照”等文字。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将上述文章、照片编辑后分期在微博账号上发布,相关贴文被转发2万次,评论115次,点赞1033次,引起网民大量嘲讽攻击,给自诉人造成极大心理压力。被告人还在有关网络平台公开前述贴文的网络链接,被多个粉丝众多的网络账号转发,个别账号粉丝超过100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自诉人私密照片、侮辱性文字等信息,公然侮辱自诉人,致使相关信息被大量转发,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认罪等情节,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即是网络侮辱案件,行为人发布包含被害人裸照等私密信息的网络贴文,并肆意发布低俗侮辱言论,致使相关信息大规模传播,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尊严,应当认为“情节严重”。基于此,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定罪判刑。

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网络暴力问题日益凸显。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愈演愈烈,危害越发严重。互联网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让网暴者付出应有代价,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在网络暴力愈演愈烈的当下,通过刑法切实整治此类现象已经刻不容缓。而作为网民个体的我们,在保护自己免受网络暴力的同时,也应当时刻谨记网络空间行为规范,避免成为网络中的施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