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一起了解新修订的《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的李媛律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条例》共8章65条,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继续邀请到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李媛律师做客《法治声音》,一起了解这部新修订的《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本次新修订《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不仅对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还积极回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新问题、新挑战,如加强对网络使用、预防信息网络犯罪、毒品犯罪方面的教育,推动解决专门学校建设管理等。
我们看到,这次发布施行的《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十四条规定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受理可能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咨询与求助,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通过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提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的咨询、帮助。
早在2017年,团省委率先打造全省统一接听的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热线,全年无休、全天24小时面向青少年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困难救助等综合服务。6年以来,服务青少年超200万人次,成功挽救2485名轻生青少年,劝导1408名闲散青少年重返校园,帮助34061名青少年修复家庭关系,有力地维护了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广大青少年合法权益,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此外,平台两度被团中央评为“全国12355区域中心”,纳入2023年广东省十件民生实事。
有问题打12355,已经逐渐成为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一项共识。另外,新修订《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十类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九类情况,李律师分别介绍一下。
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十类不良行为,包括:1、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2、非医疗目的滥用药物;3、多次旷课、逃学;4、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5、沉迷网络;6、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7、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8、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9、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10、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其中第2条就是明确了“非医疗目的滥用药物”属于不良行为。媒体曾经报道过,广东一名叫强仔(化名)的男孩从12岁开始滥用止咳药水,每天少则七八瓶,多则20多瓶。滥用止咳药水长达8年的时间中,由于钙流失严重,他的身高由最高时的1.72米萎缩到了1.60米。
现如今公众的健康意识越来越强,自行服药治疗的空间也越来越大,但如果是不遵循医嘱、为追求精神愉悦而过度使用某一种药物,就会变成药物滥用。合理使用药物可以治病救人,而滥用就会使药物成为致命的毒品。
药物滥用是指非医疗目的使用具有依赖特性的药物(或物质),使用者对此类药物产生依赖,强迫和无止境地追求药物的特殊精神效应,由此带来严重的个人健康与公众卫生和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特别是处在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好奇心强、意志力较弱、禁不住诱惑,且具有从众心理,容易受同伴影响,稍不小心就会落入滥用药物的陷阱。如果不治疗或者治疗不当,易走上吸毒甚至偷窃等违法犯罪道路,最终会影响社会。
对此,新修订的《条例》第三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不良行为的定义的基础上,明确“非医疗目的滥用药物”属于不良行为。
今年9月,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依托咪酯主要出现在电子烟产品中,青少年吸食过后出现无法自控、精神异常的现象。依托咪酯“电子烟”伪装性强,不法分子常常会以“上头电子烟”为噱头,在各个娱乐场所内以及喜欢接纳新事物的年轻群体里进行贩卖。
依托咪酯被正式列管之后,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将会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近日,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首宗涉依托咪酯案成功判决。赤坎区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未成年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此案的被告人因年纪较轻,误信“上头电子烟”含有毒品大麻成分,自己吸食后感觉良好,同时意图出售牟利。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向他人购进数十支“上头电子烟”,成功出售16支并赚取差价。而后,于2023年1月9日再次交易前被公安机关抓获。
最终,赤坎区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服从判决。
所以,我们年轻群体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防范!千万不要因好奇心驱使而沾染上毒品——依托咪酯!
这次新修订《条例》强化了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明确了严重不良行为的九类情况,包括:1、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3、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4、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5、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6、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7、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8、参与赌博赌资较大;9、其它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盗窃、故意伤害等,有些未成年人为了盗窃财物,在公共场所停车场、路边等地,沿街采取碰运气“拉车门”的手段进入到小车内实施盗窃。
案例分享1
小杰(化名)是一名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初中毕业便辍学在家,因父母疏于管教,整日在社会上游手好闲,逐渐养成了小偷小摸的不良习惯。手头缺钱后,小杰会带着几名年龄相仿的“兄弟”,在半夜三更偷偷潜入居民小区,以拉拽车门的方式,寻找未上锁的车辆,然后进入车内盗窃财物。2023年3月,小杰一伙便在城区几个小区拉车门盗窃多达15次,盗取财物价值达2万余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小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小杰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小杰家长也对15名被害人作出了相应的赔偿。
未成年人因为生活阅历较浅、法律知识淡薄等,容易受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和不良朋友影响。在面临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诱惑时,青少年们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思想观、价值观,更加注重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坚决摒弃不良行为习惯,做到学法守法懂法用法,不妄想不劳而获,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歪路。
还有些未成年人,哥们儿义气较重,逞强好胜,打架斗殴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也看到宣传标语“不要打架,打输住院,打赢坐牢”,可见打架的成本很高。
案例分享2
王某与陈某及二人的朋友大都是未成年人,二人因为一些琐事曾引起口角,但未发生肢体冲突。某日,双方携各自朋友在某个奶茶店相遇,二人再次发生了争执,期间王某中途离去购买了水果刀。王某回到现场后,双方矛盾升级,两伙人最终扭打到了一起。厮打过程中,王某持刀将陈某的两个朋友腹部扎伤。报警后,警察到达现场,双方打斗才得以停止。后经鉴定,被扎伤的两人腹部损伤分别构成重伤二级、轻伤一级。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未成年人,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便努力开展调解工作。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也达成了和解,王某分别赔偿两个被害人损失2万元、3.5万元,得到了二人的谅解。最终,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常说“一失足成千古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仅会对国家、社会、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危害和伤害,还会改写自己的人生,埋葬自己的前途,代价往往是沉重的。
有些学生可能会有那种“大错不要犯,犯点小错无所谓”的想法,这绝对是错误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很多犯罪往往不是一朝一夕的结果,而是有一条从不良行为到严重不良行为再到犯罪的轨迹。我们要从小事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自觉遵纪守法,防微杜渐,避免沾染不良习气,防患于未然。
对于那些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条例》规定可以采取什么矫正教育措施?
新修订《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一)予以训诫;(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三)责令具结悔过;(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条例》第四十六条也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新修订的《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对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和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从立法层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它会保护我们,也会在我们偏离轨道时制裁我们。希望我们所有未成年孩子的青春是奋斗的青春,有梦想的青春,积极向上的青春,必须好好把握现在的学习时光,不负美好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