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男方坐牢,女方起诉离婚,法院会一次判离吗?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李媛律师
社会中的家庭,有千万种模式。如果夫妻一方因犯罪行为而入狱,往往会给两人的婚姻生活带来极大影响。若一方想要离婚,可以采取哪些手段?法院是否会予以准许?
在生活当中应该会有碰到夫妻一方因犯罪行为而入狱,另一方想要离婚的情况。比如老公因为犯罪在坐牢,女方想离婚,那么起诉离婚是否可以一次判离?但是这个问题并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男方坐牢≠夫妻感情破裂。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男方实施了犯罪行为,被抓并判刑了,现正在坐牢,女方想要离婚,要通过什么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也即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二是诉讼离婚,也即通过法院起诉判决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说,协议离婚,需要男女双方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如果夫妻一方处于被羁押(看守所或者监狱)的状态下,因其行动受限,无法正常出入民政局,不能与另一方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因此当事人一般只能选择诉讼离婚。
如果是起诉离婚的话,应当选择哪里的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管辖法院的确定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鉴于夫妻一方处于被限制自由的特殊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此,服刑人员的配偶提起离婚诉讼的,在原告自身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即可,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在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实践中,因一方服刑导致夫妻分居多年,另一方起诉离婚,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关于这个问题,能否判离,关键仍然在于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已然达到破裂程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律明确规定的感情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有:(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总的来说,法院对于被告坐牢的离婚案件,其判决离婚的标准仍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如果服刑一方是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而被判刑,那就属于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感情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则原告主张离婚之请求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反过来也就是说,如果服刑一方并不是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而被判刑,那么其犯罪以及服刑时长并不是民法典中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必要条件,法院很可能还是不会判离的。
这里面有一个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情形是:男方所实施的除重婚罪、对女方犯虐待罪等其他的犯罪行为,是否可以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就要看法官对具体案情的判断了。
案例分享1
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起诉时被告还在服刑期间,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虽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其刑期较短且被告将于2023年初刑满出狱,其婚姻稳定有利于被告的改造;原告应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考虑,给予被告机会,相信双方仍能和好生活。故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这个案子判决不准许离婚的理由有“婚姻稳定有利于被告的改造”“应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考虑”等,所以可以看出,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会考虑多种因素,法院需要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避免因为夫妻感情破裂导致家庭矛盾加剧,从而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法定情形时,法院通常会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也规定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该原则指导下,只要法官认为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或者认为双方并无原则性过错或矛盾,就应该努力去和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案例分享2
原告肖某和王某系自由恋爱,于2009年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一女。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被告王某2017年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10个月。在被告服刑第三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受理后,法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最大限度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去监狱开庭。庭审中,被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原告所造成的伤害表示悔恨,虽然对原告仍有感情,但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上学及今后的生活就业问题,愿意与原告离婚。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考虑到被告目前仍在服刑,原告表示同意放弃被告承担对孩子的抚养费,就这样双方通过法院调解离婚。
如果是法院调解离婚的话,是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存在异议,比如被告就坚持不愿离婚,那么就由法院判决。
如果被告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这类案件相较于一般的离婚案件而言,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判离的可能性是否会大大增加?
分享以下三件离婚案件:
背景都是因男方犯强奸罪被判刑,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其中一个案件判决“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可以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还有一个判决是“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敬互爱。本案中,被告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该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但有个法院的判决就不一样了,该判决是说“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恋爱期间及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被告曾有过犯罪行为并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被告在刑满释放后,已作出改变,双方经法院调解已和好,现被告亦能积极参加工作,为家庭有所付出,双方虽仍有一些矛盾,但系生活琐事所引发,尚未出现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希望双方能珍惜已有的感情,生活中互相扶持,宽容以待,相互信任、理解,多交流、沟通,共同对家庭尽心尽责,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
所以说,凡事不是绝对的,三个案子,有两个是法院直接判准予离婚,有一个是判决不准离婚。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中国自古就有家和万事兴的说法,对家庭矛盾的处理和化解,也一向以家庭和睦为要求,不强求抽丝剥茧地查明事情的是非曲直及对错因果,而重点关注家庭的和谐稳定及秩序维护。
夫妻分居满两年是否就自动离婚了?不存在自动离婚一说?
是的,要明确的是,夫妻之间并非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表述是: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许双方离婚。该法律规定是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并不是说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了,在实践中该项主张需要证明两点,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二是连续分居满两年。并且同样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不存在自动离婚一说。
所以说,准予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案例分享3
案件当事人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有一子。男方在外地工作期间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女方于2020年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同意离婚,均陈述无共同债务,一致同意婚生子由女方抚养,但就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生争议。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对此分别是怎么认定的?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并确认婚生小孩由女方抚养,酌定男方每月给付女方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夫妻共有房屋被法院依法拍卖,清偿银行贷款债务后尚有余额40.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均分该款项,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赔偿金5万元。女方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男方净身出户。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子女,因犯重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依法酌定男方给予女方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40.8万元,作出“女方分得28万元、男方分得12.8万”的判决。
可以看出,一、二审判决结果的区别就在于一审对于财产是均分的,而二审是以男方存在过错为由,改判女方多分男方少分。因为按照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为男方是存在过错的,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对女方给予了倾向性保护。另外,在这个案子中,一二审判决都支持了酌定由男方给予女方损害赔偿金5万元,所以说过错方是否需要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夫妻结婚以后,双方之间即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互负忠实义务,但如果再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际上是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这个案件中,男方不忠实于夫妻感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构成重婚罪,已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给女方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女方作为无过错方要求男方损害赔偿,应予支持,酌情支持了5万元。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夫妻双方的结合。家庭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两个人选择进入婚姻,就意味着对“婚姻”本身产生认同和约定,忠于神圣的婚姻。家和万事兴,正确处理好婚姻矛盾纠纷有利于家庭,提高家庭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