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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 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整治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25/5/30

 

卫星电视接收天线,俗称 “卫星锅”

“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是指未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卫星电视接收“卫星锅”,我们叫它“非法锅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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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均属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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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

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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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

擅自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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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均属违法行为。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安装、使用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并处五百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并处一千至五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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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

  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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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注:“村村通”“户户通”政策

为保障有线未通达地区群众合法视听收视权益,2006年起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开展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和“户户通”建设。以村屯为单位逐户安装中星9号直播卫星接收设备,截至2023年12月25日,通过卫星直播“户户通”高清终端(四代机)可为群众同时提供31套高清节目、62套标清节目48广播节目。具体政策依据为: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置直播卫星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区域内,个人因自用需要安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该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

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什么要求?广电总局关于在有线网络未通达农村地区开展直播卫星公共服务通知》(广发〔2011〕71号)文件中指出: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的农村地区,均应划入直播卫星服务区范围。因此,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的农村地区就是个人申请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的必要条件,也是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

第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管理规定》发布前,单位未经批准已经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报条件的,应予拆除。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报条件的,必须自《管理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责任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三)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 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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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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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天线常被称为“小锅盖”或“小耳朵”,未经相关部门合法许可而擅自安装的这类设备被称为“非法黑锅”。它们不仅可能带来高空坠落的危险,还会影响收视信号的稳定性,甚至增加雷电事故的风险,更有可能传播非法内容,对我们的生活造成安全隐患。

如果您家中还在使用这类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请务必尽快拆除,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如果您发现身边存在非法卫星锅,请您积极向当地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乡镇文化站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共同维护我们的收视环境和安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