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县司法

伤残补偿争议 人民调解平息

更新时间:2014/11/7

116,石龙村村民刘某因伤害赔偿纠纷向元善司法所申请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刘某并详细询问了事情经过:2014120,刘某在某钢铁厂工作过程中不慎被铁条刺伤左眼,事发后,钢铁厂方即时将其送往连平县人民医院及广州华侨医院医治,因左眼球破裂,眼眶骨折,刘某左眼球被摘除植入假眼球,经鉴定为7级伤残。出院后,双方因补偿费问题引发纠纷。

司法所在向刘某了解事情经过后,立即联系了钢铁厂方了解事情经过,要求双方于6日下午到司法所进行调解。同时,司法所通知石龙村村干部前来协助调解。

下午3点,双方到场调解,刘某认为:其在华侨医院治疗时,医生要求假眼球需10年更换一次,要求钢铁厂按更换次数补偿其268000元。而钢铁厂认为刘某要求数额过大,厂方难于承担。因刘某住院治疗费用全是厂方承担,7级伤残的补偿经核算后约13万元,考虑刘某家庭困难,厂方同意支付补偿费18万元。

司法所调解员见双方意见差距不大,决定分开双方,分别做思想工作,另由村干部协助做伤者刘某思想工作,经过调解员与双方讲法、讲理、讲情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钢铁厂支付刘某补偿费20万元,双方当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