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司法

校园课外受伤,调解落实赔偿

更新时间:2014/12/16

 

11月初,龙窝村村民罗某明儿子罗某生在晚自修结束放学骑车出校门时,由于自行车前轮突然脱落,罗某生意外跌倒,当时鲜血不止,经送医诊断治疗,用去医药费用三万多元。因受伤部分为舌尖、鼻梁等脸部器官,罗某明表示仍要做美容手术等修复措施,医疗费用巨大,希望相关部门能界定相关责任,解决费用问题。
龙窝司法所接案后,立即调查了解情况,并召集学校相关责任人与学生家属在司法所大厅进行初步协商。学校方表示自身无责任,意外事故发生后尽了人道主义求助,不应是赔偿主体,家属方则表示罗某生为未成年人,出事地点系学校校园,校方应当负相关责任,双方分歧较大。在调解结束后,司法所干部与该校黄校长进行交流意见,并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解读,希望学校方认清“管理职责”与“主动侵害”的法理区别,承担部分责任,同时也是对学生的一种责任教育。黄校长在交流意见后,表示也尽快出具方案,交与班子会讨论后履行相关责任。
经过十多天的跟进,校方终于与伤者家属达成了补偿协议,落实了罗某生的医疗费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