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城区司法

源城区出现首例社区矫正人员被收监执行刑罚

更新时间:2015/2/13

    近日,源西街道社区矫正人员苏某被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这是源城区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出现的首例收监案例。

 苏某,男,67岁,因挪用公款于20055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1231经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201231320141227在源西司法所接受暂予监外执行类别的社区矫正。

201410月,受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梅州市人民医院对苏某的病情作出鉴定:苏某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双侧颈动脉硬化等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关于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的通知》(中政委[201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省监狱管理局于20141231批准,决定将罪犯苏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刑期执行至20181228止。

    链接:20141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五号文件”《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大大提高了死刑、死缓、无期获得减刑的最低服刑门槛,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犯罪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也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五号文件”明文规定:“对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必须从严把握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虽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或者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