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关于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使用印章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1/22
各县区综治办、司法局,江东新区党政办: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意见的通知》(河常〔2015〕37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河府办函〔2015〕59号)精神,近期组织了对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进行了专项督查,发现部分地区人民调解协议书使用印章不规范,纠纷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协议上未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些基层司法所在调解协议书上加盖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其他单位的印章。按照《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上未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或加盖其他单位印章有悖于《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影响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意见和市府办通知要求,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请各县区综治办、司法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辖区内所有人民调解案卷协议书进行检查整改,今后凡是人民调解协议书上未按《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或者使用其他单位印章,综治考核将扣分,该调解案件不得申领以案定补。
河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河源市司法局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