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司法

死亡赔偿起纠纷 人民调解息纷争

更新时间:2016/12/20

2016126上午上班时间,上莞镇某村陈某等十多位村民来到上莞司法所报案,陈某称其母亲刁某于2016117中午被高速公路施工的推土机压致重伤,经治疗无效死亡,现就此事要求伤害赔偿。镇政府主要领导非常重视此宗纠纷案,要求司法所全力以赴尽快调处纷争。司法所按工作程序迅速受理了此案。

经了解,事情起因源于龙怀高速公路在东源县上莞镇辖域内路段,因受“海马”台风的影响,导致路基的部分泥土流入刁某(死者)家的农田中,该事情发生后双方本已协商好赔偿相关事宜,但因赔偿款还未到账,刁某在117日上午前往施工现场阻止工人施工,经劝说后离开了工地。不久,死者不服又返回了工地,坐在推土机后面,约在11时左右,推土机司机在不知车后有人的情况下,启动推土机倒车时,不慎压伤了刁某,造成其左手及左脚受伤。经抢救、治疗29天后死亡,双方就赔偿问题经协商不成,由此引发纠纷。

在弄清事情真相后,上莞司法所工作人员于2016126日耐心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疏导、劝说,讲解有关法律法规。但由于刁某家属情绪比较激动,且提出赔偿金额较大,工程方无法接受,故当天未达成协议。为着事要解决,减轻明天调解的压力,当天下午,司法所所长采取多种途径打电给刁某家属及其亲朋好友,进行思想上的沟通与劝导,也与工程方老板、分管经理多次电话沟通。201612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前来司法所进行协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责任归属,指出该案由于推土机司机进行施工时,因忽视查看前后左右导致了事故发生;其二,工程老板对工地安全监督管理方面,也有欠缺;其三,刁某因赔偿款未到账问题,也不可随意擅自进入工地。所以推土机司机应负本纠纷的主要责任,工程老板负连带责任。通过多方面对双方当事人以法、以理、以情进行讲解分析以及耐心细致的劝说、疏导下,同时参照《广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提出赔偿方案,终于使双方达成共识。当天下午双方签订了协议,由推土机司机、工程老板给刁某(死者)家属赔偿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合计人民币43.5万元。至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全力介入调处下,终于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