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民黄女士满脸焦虑地来到泰达公证处,请求公证人员的帮助。她说在一年前,朋友刘先生向她借了20万元做生意。黄女士想大家都是朋友,就爽快地把钱借给了他,同时对该项债权债务关系也未作任何书面的约定。现在,黄女士听说刘先生的生意不太好,害怕自己借出去的钱以后没着落了,就几次打电话向刘先生询问还款的事,可刘先生却百般搪塞。黄女士很后悔把钱借给了刘先生。而去法院诉讼,她又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经朋友建议,黄女士来到了公证处申请办理电话录音的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审查了所需的相关材料,受理了公证申请。在公证员的监督下,黄女士拨通了刘先生的手机,在通话中确认了刘先生的身份后问:“刘经理,你欠我的20万块钱准备什么时候还啊?”刘先生答:“不就欠你20万块钱嘛!有什么大不了的,我现在很忙,以后再说。”随即挂断了电话。黄女士给刘先生发了一条短信:“你再不还钱,我就到法院告你去。”刘先生回复:“你去告吧!我又没写借条给你,我不信你告得赢。”公证员对黄女士与刘先生的通话和收发短信的经过进行了实时录音录像,随后出具了公证书。
在随后的诉讼过程中,经过保全公证录像中的通话和短信内容起到了有效的证据作用。法院最终采信了该证据,确认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刘先生至今还未还款的事实。
公证员点评:保全证据公证书是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保全证据公证书的证明力高于其他一般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2款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为了确保手机通话或短信的证据效力,通常情况下,公证机构会通过法定程序,以影音资料的形式固定通话或短信的内容,使通话或短信具备合法性、相关性、排他性等特征,在没有其他足够的证据推翻经过公证的通话或短信事实时,通话或短信就能作为证据直接被法院所采信,确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电话录音的证据效力是有限的,其作为法庭证据的被采信情况一般都很特殊。在没有经过公证的情况下,绝大部分录音、录像都不会被法庭采信。经过公证的证据,法院可以直接采证。面对法庭上严格的举证责任,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公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保全证据公证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节约办事成本;有利于有效发挥证据的证明效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有效防止证据的灭失,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伸张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正确使用保全证据公证,将有效固定你的证据,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让你的证据“会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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