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建立健全市委法律顾问制度 进一步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
发布:2018/1/8 来源:本网讯  作者:市公职所  浏览量:2345 

         建立健全党委法律顾问是提升党委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规划性,进一步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党委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重要载体,是加快法治河源建设的重要举措。1227日河源市召开市委法律顾问聘任座谈会,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肖伟星和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主任傅海波等5名党员律师受聘为市委法律顾问,标志着市委法律顾问制度正式建立。市委常委、秘书长何广延为受聘为市委法律顾问的同志颁发聘书,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理解推行党委法律顾问制度的重大意义,加大力度推进我市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全面提升依法治市工作水平,为推动河源脱贫奔康、率先振兴、同步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领导高度重视,顶层设计部署。河源市委领导高度重视法律顾问工作,20174月召开的市委七届第9次常委会上,专题研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决定由市委办牵头、市司法局等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开展市委法律顾问相关调研和组建工作。

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20173月市委政策研究室将《如何落实和完善党委法律顾问制度》纳入年度调研计划。4月至7月期间由市司法局牵头,从市委办、市委政研室、市委政法委和市法制局抽调人员组成市党委法律顾问工作专题调研组,深入我市五县两区,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对全市推行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进行全面深入调研;同时还到我省建立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走在前列的惠州市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撰写了《关于我市建立党委法律顾问制度的调研报告》专题调研报告,提出推进我市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建议,并将调研报告报送市委,为我市建立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将党委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提供决策参考。

出台意见方案,明确推进措施。20177月,市委办、市府办制定了《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明确党委法律顾问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及党委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等。同时,各县区也相应制定了分工实施方案予以推进工作。2017710日,市委办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建立党委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20171113日,市委办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明确工作责任,逐级有序推进,层层抓好落实:一是县区党委要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为平台设立法律顾问室,乡镇街道党委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机制;二是法律事务较多的县区党委以及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县区党委以及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乡镇街道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三是法律事务较多的市委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用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市委工作部门也可以多个部门联合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联合聘请法律顾问。而且,中央、省高度重视建立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纳入了今年法治广东和法治河源考核指标,进一步推进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

严格推荐考察,确定党委顾问。为做好市委法律顾问聘任人选的遴选工作,市委办会同市司法局开展了专题调查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根据中央和省文件要求,参照省委的做法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委办制订了《关于建立党委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市委聘请5名以上法律顾问(其中公职律师2名,法学专业人员1名,社会律师2名),采取由市司法局推荐,市委办组织考察的方式选聘,同时还明确了选聘党委法律顾问的性质、条件、职责、程序等。根据市《方案》要求,市司法局在全市律师队伍中甄选9名优秀党员律师(公职律师2名,社会律师7名)推荐作为市委法律顾问人选。同时,市委办向河职院党委发函函请推荐若干名宪法、行政法、民商法专业及党建方面的优秀专家学者作为我市党委法律顾问人选。河职院党委经研究,推荐了1名法学专业教师作为候选人。10月中下旬,市委办会同市司法局对7名社会律师和法学专业老师进行了考察。结合考察情况并根据市委法律顾问政治立场正确、专业素质等要求,提出拟由市司法局局长肖伟星、市司法局公职律师所主任傅海波、河职院讲师毛丹、广东东江勤诚律师所律师李朝阳、广东广淼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雪光5名同志为我市首届市委法律顾问人选,并报送市委主要领导审定。经市委确定法律顾问人选后,就市委法律顾问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如无特殊情况),于20171227日在市委常委会议室举行市委法律顾问聘任暨党委部门聘请法律顾问推进座谈会,为市委法律顾问颁发聘书,明确市委法律顾问职责为:为市委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