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受援人刘××,男,汉族,2000年10月生,属于未成年人,就读于龙川县××中学高中二年级。2017年X月,被告人刘××与王××携带两条铁水管到龙川县上坪镇××小学后,与被害人李××因手机充电器的事情再次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在被告人刘××手拿一条长的铁水管追打李××过程中,李××被被告刘××手举铁水管正面打到头部左边并当场晕倒在地,造成头部出血。同日,被告刘××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关进看守所。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7年9月,被告人刘××家长与被害人李××家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38000元。
【援助过程】
2017年9月8日,龙川县公安局按法律规定通知龙川县法律援助处指定有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2017年9月10日,龙川县公职律师所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时,发现受援人属未成年人又是在校学生,且赔偿了受害人全部医疗费用。此时该案件已被公安机关移送到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援助律师认识到案件复杂性、严重性。如果该案件受援人被批准逮捕,不但受援人要受到刑罚,受援人要想再读书是不可能的了。援助律师马上组织相关材料及写出自己意见,到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与主办案件人员取得联系并交流意见,提出不批准逮捕请求,并列举了相关不批准逮捕相关法律规定。经过援助律师努力,最后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受授人被取得候审,继续回到学校读书。
当该案件被起诉到龙川县人民法院后,法院依法指定龙川县法援处指派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接案后查阅相关材料,并积极准备充分意见出庭辩护,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减轻处罚意见并请求缓刑。
【援助结果】
1、在龙川县公安提请逮捕时,通过援助律师工作,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提请逮捕,受授人被取得候审。
2、法院经过审理 ,近期作出对受援人判决,判处受援人1年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这使得受援人可以继续圆学生梦,援助律师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律师点评】
致重伤二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受援人就无法被判缓刑,也就无法上学。通过援助律师工作,在公安机关对受援人取保候审,后又判处缓刑,说明法律援助是有效的,律师工作是到位的和尽职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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