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砍树意外伤亡 人民调解获得赔偿
发布:2018/2/14 来源:本网讯  作者:龙川县司法局上坪司法所袁建超  浏览量:3058 

 【案情简

龙川县上坪镇新村村委会村民黄某请江西省寻乌县晨光镇竹背村古某等五人到龙川县上坪镇下坪村黄某指定的山上砍伐林木。在开工当天下午,古某等人进山砍伐林木时,古某摔倒被树枝插中大动脉,古某即被送往龙川县上坪镇卫生院抢救,古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古某死亡后,雇主黄某避而不见,古某家属刘某无奈之下2017年4月10日上午到上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助,请求调解古某死亡赔偿金问题

【调解过程

上坪镇调委会接到古某家属刘某的求助后,即向主管领导汇报,稳定古某家属刘某的情绪,通过雇主黄某所在村委会找到黄某并要求黄某到司法所调解。上坪镇调委会还主动与村居法律顾问律师联系,请求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到调解现场参与调解。2017年4月10日下午,上坪镇调委会领导主持了调解会,经过对雇主黄某了解事情经过后,对双方当事人讲事实、摆道理,由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向双方当事人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

【调解结果】

在调解人员的不懈努力下,最后雇主黄某表示愿意承担相关的责任。于是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约定由黄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八万元人民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费用)。至此,雇工古某在工作期间意外死亡赔偿一案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即雇佣合同纠纷。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纠纷即为以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古某是劳务提供人,黄某是劳务接受人,古某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死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十七、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责任;古某死亡,其家属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确定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本案虽是调解结案,但赔偿项目和标准是依法确定的,在调解期间,双方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各有让步,最后达成意见一致,对双方来说都是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

  案件点评人:广东唐龙律师事务所 杨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