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和监狱齐合作 共为社矫人员解忧难
发布:2012/7/24 来源:本网讯  作者:社矫科  浏览量:3970 

 

 
 
紫金县黄塘镇社区矫正人员叶某林,因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1994年9月27日起。1996年12月17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高法刑执字第1469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刑期自1996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叶某林入狱后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改造态度端正。2010年7月,叶某林出现身体不适,全身无力,食欲不振等病症,经监狱医院对其做了全面检查后诊断其患有左肺空洞型肺结核并肺大泡、右肺浸润型肺结核、中度贫血,且病情较重,加上监狱医院条件有限,依照司法部(1990)第247号文件规定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四条,《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监狱法》第25条、26条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叶某林被裁定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送回原籍纳入社区矫正。
2012年4月叶某林保外就医期满,广东省梅州监狱致电黄塘司法所了解叶某林的就医情况,并要求黄塘司法所出具矫正意见书。该所钟所长接到电话后马上打电话叶某林家属了解情况,其家属告知叶某林目前病情严重,现在古竹镇民康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由于家里无法承担叶某林昂贵的医药费,要求司法所向梅州监狱汇报,并建议对叶某林进行收监处理。6月14日上午,梅州监狱四名干警来到黄塘司法所考察保外就医社区矫正人员叶某林的矫正情况,以便决定是否延续叶某林的保外就医期限。黄塘司法所详细向监狱干警介绍了叶某林入矫接受社区矫正以来的表现情况和目前家庭情况,监狱干警也详细查看了其档案材料,充分肯定了司法所对叶某林的矫正监管工作,并就如何做好保外就医人员的社区矫正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6月14日下午, 黄塘司法所钟所长、梅州监狱的干警们以及叶某林家属一起到古竹镇民康精神病医院会见了社区矫正人员叶某林,并就其情况向医生咨询相关意见,医院告知叶某林患有精神分裂以及肺结核,情况不容乐观,且其家属拖欠医院5000多元,希望司法所帮忙做通工作,督促其家属缴清拖欠的医药费,否则将叶某林送回黄塘。其家属表示由于家庭十分困难,经济支出大,实在没有办法缴交拖欠的医药费,而且再也没有办法承担每月1000多元的医药费,钟所长与梅州监狱的干警们了解相关情况后,想方设法与医院、叶某林家属协调解决医药费用问题。通过司法所、监狱动之于情、晓之于理的共同努力下,最后医院和叶某林家属达成了减免医疗费,每月支付300元伙食费的书面协议。问题解决后,黄塘司法所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叶某林保外就医期间的表现情况出具了意见书,梅州监狱也为叶某林办理了续期手续。
黄塘司法所和梅州监狱的做法,是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理念原则的充分体现,对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效应。(根据紫金县社矫股供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