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山司法所及时调处一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2012/10/16 来源:连平司法简报  作者:连平县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量:4084 

2012716,溪山司法所接到溪西村村干部报案,称其村发生一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溪西莲塘机砖厂分厂股份老板陈某,因驾电瓶车跌落深沟死亡,死者家属要求砖厂赔偿,情绪非常激动,现场聚集了从东莞前来的死者亲属20多人,气氛十分紧张,随时可能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请求司法所派人前往调解。

接到报案后,司法所钟所长立即向镇主管领导汇报了案情,并迅速会同综治维稳中心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到现场后钟所长首先表明自己的身份,要求双方冷静,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由于现场人数较多,司法所要求双方选派代表参加调解。

一方面,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与村干部、双方当事人的谈话中了解到纠纷经过:716日上午,陈某驾电瓶车运输废砖填补砖厂内路面,因操作不当跌落深沟死亡。另一方面,应当事人的申请,与双方当事人到死者原住房间当面公开保险箱进行现金清点和账单清理。

调解过程中,死者家属认为陈某的死亡属于工伤,要求按之前双方到劳动仲裁部门咨询的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标准进行赔偿,外加来人处理此事的相关费用8万元,合计549388元。砖厂方认为死者家属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不能接受。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司法所分开双方分别做思想工作,给当事人讲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双方当事人考虑各自利害得失,互谅互让。经过多次调解,719,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溪西莲塘机砖厂一次性补偿死者陈某死亡赔偿金469388元,安抚金5万元,合计519388元。死者陈某在莲塘机砖厂的股权另外处理。至此,此案得到成功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