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司法局召开第三季度人民调解地坟纠纷专题研判会
发布:2012/10/25 来源:龙川县司法局 作者:龙川县司法局基层股 浏览量:4689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人民调解能力,提高调解人员的办案技能。10月19日,我县司法局组织召开人民调解地坟纠纷专题研判会。参加这次研判会议的人员有:基层股全体工作人员、全县各基层司法所负责人,主管基层的副局长邓水强同志主持这次会议并作总结发言。
研判会上,各司法所围绕近年来发生在辖区内具有代表性、有一定影响的地坟纠纷所涉及的山林权属界址、房屋与地坟争议、毁坏林地与毁坟赔偿损失、新建坟等典型纠纷案例,从调处的技巧、法律的适用和情理关系的把握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分析,探讨此类案件解决的最佳方式与途径,各司法所负责人就具体案件的分析进行了踊跃发言,发表看法,尤其是登云、车田、新田等司法所几位老所长,根据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发表了独特的见解,使与会者受益匪浅。
在案例分析研判会上,邓副局长作了总结发言,对调处地坟纠纷应把握的政策原则提出了 “八个”明确:一是要明确严格按照《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和省民政厅、省国土厅、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粤民福[2007]42号)精神,不准土葬,禁止和新建族坟,禁止建“生基”;二是要明确受案范围,地坟纠纷以村委会为主,司法所协助相关部门结合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村规民约调处;三是要明确对故意毁坏旧坟的,按照损害赔偿调处;四是要明确对地坟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司法所不盖章;五是要明确对新建坟应由民政部门出面制止,司法所协助调处;六是要明确骨灰原则上不可以建坟;七是要明确坟地纠纷的主体,涉及国土、林业的由其主管部门为主;八是要明确地坟与地坟之间争执的距离问题,一律不准再建新坟,不存在距离争执问题。
通过这次地坟纠纷案件的专项研判,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了政策水平,进一步明确了在实践当中应注意的事项,与会人员达成了共识。大家不仅分享了调解成功的经验和技巧,更好地查找到工作中的不足,而且对各司法所今后的调解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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