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说法律师: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黄志强律师
【简要案情】
2017年,云南省某村5名学生因家长不履行义务教育法律责任,致其辍学回家,经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学校老师多次做思想工作无果后,当地镇政府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调解,双方就学生返校时限、共同劝导事宜等达成共识,同时,家长也意识到“不让孩子上学是违法的”。
【律师说法】
一方面,此案虽属民事案件,但也是一件宪法事例。
首先,根据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接受义务教育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第一,国家既要制定和完善《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要提供教育场地、专项资金和相关配套方案,保证公民这一权利的实现。
第二,家长或其监护人需要根据《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证孩子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三,未成年人也要主动行使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敢于捍卫自己的权利。
本案中,5名学生的家长没有履行其义务,未尽其法律责任,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当地镇政府提起民事诉讼缺乏法律依据,没有体现依法行政的意识。
《义务教育法》第5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当地镇政府应当向缀学家长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如果家长到期仍不改正,镇政府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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