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秀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在深圳市司法局首次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中,被考核为深圳市优秀人民监督员。
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认识深刻
于秀峰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是宪法和法律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规定的具体化和制度化。人民监督员工作不仅是对检察权力运行的具体个案的社会监督,而且是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重要形式和制度体现。人民监督员不是一个简单的荣誉称号,更是具有实质监督权的社会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人民监督员主要是对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11种情形的案件实施监督,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内容主要是对检察业务工作的监督,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是对检察院自侦工作实施专业性和实质性的监督,这个监督涉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法律专业知识,要求人民监督员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虽然于秀峰是刑法学的博士,也是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办理了众多的刑事案件,但仍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分析、判断和决策的能力,以便更好履行一名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有效地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古人云:“不患无策,只怕无心”,在工作中人民监督员的角色应定位于“尽责监督、参与不越位”,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检察工作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责,主动监督、大胆监督、如实监督。
在过去的一年中,于秀峰积极参加检察院组织的人民监督员参与的有关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参加社会活动,广泛收集社情民意,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反映到检察机关,积极搭建检察机关与基层群众加强沟通、交流信息的绿色通道。通过这种双向的互动,让监督工作更有作为,更有意义。
2017年7月6日上午,于秀峰到深圳市检察院,对罗湖区检察院承办的深圳某公司及程某某等人涉嫌单位行贿案拟作不起诉的案件履行监督职责,在认真听取了承办检察官对案件相关情况、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的介绍后,就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提问,并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办案程序等慎重地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支持了检察院不起诉的意见,依法保证司法公正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树立人民监督员良好形象
作为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和管理的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之间要建立起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就对人民监督员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于秀峰认为,一是严格监督,提高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二是齐心协力,支持他们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三是大力宣传,为检察官依法办案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作为代表群众的监督员,他在日常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重操守重品行,树立了人民监督员的良好社会形象。
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年来,于秀峰深深地体会到不断提高人民监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监督能力的重要性。人民监督员必须自己懂法、熟悉法律,必须把握和熟悉法定的标准和尺度,并以此来衡量和评判办案活动,才能做到及时监督、准确监督和依法监督。因此,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依法监督的基础。于秀峰建议人民监督员管理机关及时修订和编印人民监督员工作手册,汇集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相关制度、法律和司法解释、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的案例选编等;并组织人民监督员学习相关的监督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最新的变化,人民监督员管理机关可以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以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地提高人民监督员的提高监督能力,提升履职能力。
于秀峰表示,人民监督员职责光荣,任务艰巨,作为律师界的人民监督员要努力上进,充分履行职责,尽心尽力地当好一名人民监督员,树立自身良好形象,助推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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