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字典》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法治声音》第92期(20180523)
发布:2018/5/23 来源:《法治声音》栏目  作者:  浏览量:4494 

 

 

《新华字典》在无数中国人心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具有国典之名。伴随知识服务的兴起,众多出版企业纷纷打造各种平台。20176月份,商务印书馆的新华字典APP”上线后,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户下载。

在触网后华丽变身的同时,也新华字典是属于尚未注册驰名商标还是通用名称而引发纠纷。2016年,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以擅自生产和销售打着新华字典名义的辞书,导致市场混淆为由,与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展开商标保卫战。201610月份,这起涉及国典之争的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并作出判决,被告华语出版社应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等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27万余元。

近年来,市面上出现了许多冠以新华字典字样的多种版本的图书。《新华字典》作为我们学习的重点工具书,在汉语言普及与研究,以及语言教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受广大读者喜爱。早在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国家版权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的通知》中,就有云南‘3·28’销售盗版《新华字典》案。

关于本案庭审情况

原被告双方为这次开庭,是共计带了200多本各种版本的《新华字典》。其中仅原告一方就带来了160多本《新华字典》,包含了商务印书馆自1957年至今出版的全部11个版本的《新华字典》。被告华语出版社也带来了40多本实用版《新华字典》。两个出版社的《新华字典》放在一起对比,有些连封面图案设计都非常相近,很难分辨区别。

商务印书馆诉称,商务印书馆于1957年出版了其第1版《新华字典》,并连续出版至今,已连续出版了《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2010年至2015年,原告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在字典类图书市场的平均占有率超过50%。截至2016年,原告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全球发行量超过5.67亿册,获得最受欢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纪录及最畅销的书(定期修订)”吉尼斯世界纪录等多项荣誉。长期以来,新华字典发挥着商标的作用,稳定地指向产品的来源商务印书馆。经过商务印书馆长期使用、培育和经营,新华字典已被打造为辞书领域的精品品牌,积累了良好的品牌美誉度和知名度,成为公众熟知的字典品牌,构成驰名商标。

因此,商务印书馆认为,华语出版社生产、销售新华字典辞书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且被告华语出版社使用原告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等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40万元。同时,商务印书馆请求法院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华语出版社认为,新华本身没有商标标识性功能,属于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通用词汇。《新华字典》的编纂属于建国初期社会公众汉字扫盲项目,《新华字典》的命名、编纂、出版发行均由国家推动产生,任何人均无权要求独占使用该辞书通用名称。相应的商标权益也应由《新华字典》的编撰者主张,商务印书馆无权主张。华语出版社另提供证据称,至少有30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种以新华字典为正书名的图书。

本案的焦点是:新华字典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新华字典具有特定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从公众对涉案新华字典的知晓程度来看,新华字典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从商务印书馆使用新华字典持续的时间和销售数量来看,近60年间新华字典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数亿册,销售量巨大,销售范围非常广泛。从商务印书馆对新华字典宣传所持续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来看,新华字典已经获得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从新华字典受保护的记录来看,新华字典已经多次受到保护。据此,法院认定新华字典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

现行《商标法》中已明确规定对我国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那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已申请注册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未注册驰名商标是没有注册但达到驰名程度的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是驰名商标家族中的重要一员,但由于这类商标没有注册,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中,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弥补了我国商标保护体系中原有的不足,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抢注现象。由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想要获得充分保护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此企业更应立足我国商标保护法律体系的现状,采取多种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涉案商标新华字典,经过商务印书馆的使用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新华字典作为商标,其商誉亦与其内容紧密相连,商务印书馆作为新华字典未注册商标持有人不仅享有权利,更承担了《商标法》意义上商标持有人对其提供商品质量的保障义务,及与其驰名商标美誉度相称的传播正确汉语言文字知识的社会责任。新华字典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不会破坏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损害知识的传播。

也就是说,将新华字典作为商务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不仅是对之前商务印书馆在经营新华字典辞书商品中所产生的商誉给予保护,更是通过商标授予的方式使其承担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本案另一争议焦点:《新华字典》的封面、款式设计。

《新华字典》(11)使用的装潢是对与其功能性无关的构成要素作了独特的排列组合,形成了能够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整体形象。

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的封面是红色底色,下方是绿色,其配色可以说是经典色,给消费者留下了深刻印象。

商务印书馆发现华语出版社擅自生产和销售打着新华字典名义的辞书,例如:实用《新华字典》(全新版)、实用《新华字典》(修订本)、学生《新华字典》(双色全新版)、学生《新华字典》(全新大字本)、小学生《新华字典》(全新版)、学生《新华字典》(精编本)等,而且,华语出版社的部分字典与商务印书馆在先出版的《新华字典》(11)特有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

华语出版社则表示,商务印书馆涉案《新华字典》(11)的装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有装潢,不会使购买者产生混淆或误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商务印书馆长期的宣传和经营,公众能够将上述装潢的整体形象与《新华字典》(11)的商品来源联系起来。《新华字典》的装潢所体现的文字、图案及其排列组合具有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特有性。华语出版社在与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同的辞典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装潢设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华语出版社因擅自使用《新华字典》(11)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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