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4日上午,黄某(死者家属)与庄某一起到阳明镇龙湖村大岗地段吴某经营的鱼塘钓鱼,受害人庄某开始与黄某一起待在鱼塘北面钓鱼,11时45分,庄某左手拿着太阳伞,右手拿着5米多的导电性能强的碳素钓鱼竿向10KV北郊线龙湖支线线路(垂直高度5.7米)走去,鱼竿可能触碰到鱼塘埂上方的高压线,只听“啊”的一声庄某倒在地上,黄某赶忙跑过去,将庄某拉起来,发现庄某已不能说话,并且握鱼竿的手虎口处已电焦,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受害人庄某后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当天,和平县人民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庄某死亡原因为电击。受害者家属认为:供电公司并没有在高压线塔附近设置“高压线路”的警告提示标志;吴某明知高压线附近危险,仍在此处选址开发经营营利性鱼塘,导致受害人死亡。因此,要求三方赔偿共100万元的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受害人家属多次到供电部门群体性上访,并扬言若不按照规定期间内解决,将召集多人到县委县政府上访。供电公司、吴某则称,庄某是成年人,具备应有的安全常识,明知高压线危险还靠近,既使其有责任,也不必负全责,只能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受害人家属与供电公司、吴某争执不断,各说各理,事态难以平息。2017年7月17日,阳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闻讯后及时主动介入,并召集三方在镇调委会解决,约定于2017年7月20日召集三方协商调解。
在三方争吵不断地过程中,调解员耐心梳理事件的来龙去脉,找出争议的焦点。
一、钓鱼塘选址、高压线高度是否符合规定?
针对该问题,调解员指出鱼竿本就属于易触电物品,加上高压线附件是危险地带,而鱼塘就在旁边明显是不合理的。根据《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技术规程》规定,居民区高压线垂直高度应在6.5米以上,而本案鱼塘塘埂处(事发地)高压线垂直高度只有5.7米,不符合规定。所以说鱼塘经营者吴某、供电公司都存在相应过失造成的需承担的责任。
二、供电公司是否具有免责事由?
针对该问题,调解员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电力线路抛掷物体,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供电公司并不能证明受害人庄某故意触电,也不能证明受害人故意向电力线路抛掷钓鱼线,不存在免责事由;其次,供电公司并未设置警示标志,未起到警示的作用。综上,供电公司首先对高压线垂直高度的架设既已违反规定,同时对受害人庄某的死亡也不存有免责事由,故供电公司作为本案所涉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应对受害人庄某的死亡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吴某作为鱼塘经营者是否有管理责任?
调解员认为,吴某所经营的鱼塘,从事开放性对外经营垂钓,并且从中收取价款。本案中,吴某在架有高压线的地方经营鱼塘,对其允许垂钓的人应负有安全告知和管理义务,本案中,吴某并未在高压线附件的安全范围设置围栏以及“高压线旁、禁止垂钓”等相关提示,吴某未尽此义务,故对受害人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受害人本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针对该问题,调解员认为,受害人庄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选择安全、合适的钓鱼位置,应当注意钓鱼塘周边的环境,不可扛着鱼竿到处走动,但受害人庄某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调解员首先指出,受害人庄某、钓鱼塘主吴某及供电公司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供电公司需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各方提出的赔付款要符合情理。经过多次协商,吴某、供电公司共同提出了各赔付15万元(不包括3.5万元丧葬费),作为补偿受害人因在鱼塘钓鱼触电意外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其中3.5万元丧葬费由吴某、供电公司平均分摊付清。
随后,钓鱼塘主吴某又表示,如果一次性赔付15万元补偿款有困难,能否下调一定的款额,以期尽早付清。经调解员一番合情合理合法的劝说,受害人家属黄某表示同意,三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当天,三方意见达成一致,受害人家属黄某分别与供电公司、吴某签署了协议。
本案难度在于责任认定问题,这就要求调解员需要具备相关的法理知识,才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例如,对以上所列各个焦点问题,依据法律,逐一分析,让当事人三方都能够清楚各自的责任所在,不再另生争议。
从本案中,可以得到三点启示:一是基层人民调解员要细致查找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焦点,深入调查,严加分析,准确判断矛盾纠纷的责任主体,制定可行的调解方案;二是基层人民调解员要努力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充实自身化解矛盾纠纷的专业知识储备,活学活用,提高调解水平;三是认真总结以往经验,借鉴他人经验,通过网络等新媒体平台,搜集各方意见,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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