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某日卢某拿着自家的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到镇林业站打算重新进行登记,却得知土地证上的一块山林已被登记到卢某甲名下,于是找到卢某甲,要求其归还所登记的山林。卢某甲一直管理着该山,存在管理的事实,并且也同样持有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所以他完全不认可卢某的说法,坚持认为此片山林是自己家的祖宗山。双方争执不休,互不相让,村调委会调解多次,但因双方异议较大,数次调解均未能成功。2017年9月28日,卢某向热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申请,请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案进行调处。
收到调解申请后,热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司法所所长、综治中心专职副主任参与本案的调解。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司法所长及时联系争议双方在不同的时间点到司法所,调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的调解意愿,并要求双方提交相关有效证据材料。为了从多方面了解情况,2017年10月16日,司法所长和综治中心专职副主任到双方邻居家调查取证,从侧面了解山林管理事实。2017年10月25日上午,调委会联合林业站工作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到争议山林进行现场勘查。经多方调查取证,认真分析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双方在争议山都有一块权属山,并且双方山林属于南北交界。双方只是界址争议。
经过多方调查了解,查明了双方的争议焦点,调委会于2017年10月26日上午召集争议双方到调委会召开调解会,进行当面调解。司法所长首先向双方阐明了就本案的调查事实情况,劝导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尽量以调解方式来化解此矛盾纠纷。卢某甲坚持认为争议山整片山林都是自己的祖宗山,不肯妥协。调解陷入了僵化,司法所长随即把卢某甲单独叫到调解室对其进行心理疏导,耐心劝解,经过调解员各方劝导,最终确定调解方案。双方一致同意调解方案,并现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双方同意以争议山内一条自东向西的小窝为界,小窝以北为卢某甲管理,小窝以南为卢某方管理。双方界址认定后,按协议的界址各自管理,并一同到林业部门进行登记。
这是一宗热水镇调委会所调处的山林纠纷中较为典型并且较为常见的案例,历史上界址划分不明等原因造成在林权改革时遇到一系列问题,此例案件之所以能在较短时间得以解决。主要在于调委会认真调查案件的具体情况,认真分析双方的争议键点,制定出了良好的调解方案;坚持遵守人民调解的原则,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情况下开展调解工作;前期做了大量调查准备工作,尽量收集纠纷的相关资料,了解事件脉络,有助于工作人员掌握调解的切入点,推动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在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做到法、情、理相结合,既要遵守法律又要结合实际讲究情理,真心为民,才能完全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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