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 让迷途者从“心”回归
发布:2018/6/28 来源:东源县司法局 作者:东源县司法局骆湖司法所 浏览量:2732
李某,男,现年58岁,东源县骆湖镇峰木村人。2016年6月7日,李某因犯贪污罪,被东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依据东源县人民法院(2016)粤1625刑初88号判决书,李某缓刑期间,由东源县司法局骆湖司法所依法对他实施社区矫正,矫正刑期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根据李某的犯罪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矫正方案,一方面是对他进行严格监管,并通过法治教育、社区服务等形式,提高他的法治意识,帮助矫正他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是对他进行心理疏导,经常到李某家“串串门”、“唠唠嗑”开导他的思想,帮助他面对困难、击败魔障,积极鼓励他回归社会。而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也能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积极主动接受教育改造,态度端正,心态良好,没有发生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6月19日,李某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但由于李某年老患病,行走不便,在6月22日,骆湖司法所工作人员便到李某家向他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随后,陈勇波所长与李某进行谈话,鼓励他要继续端正思想,保持健康心态,以积极阳光的状态回归家庭、回报社会,同时还要不忘提高自己法治意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李某也表示解除矫正后一定能够积极向前,遵纪守法,从“心”做一个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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