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刑事犯罪
发布:2018/7/16 来源:《律师说法》栏目  作者:  浏览量:3716 

  

【简要案情】

20154月、5月,被告人谢某甲两次在其位于连平县元善镇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邱某某、蓝某某、颜某某吸食毒品,其中吸毒人员蓝某某、颜某某当时是未成年人。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其中有两名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判决被告人谢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律师说法】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黄志强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相当一部分人来说,只认为走私、运输、贩卖、制造以及非法持有毒品才属于涉毒犯罪行为,而对法律条款上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则一无所知,所以往往在不经意间触犯刑律而不自知,结果害人又害己。本案中,谢某甲在一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并且还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予以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