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空调引发邻里纠纷 法情结合化干戈为玉帛
发布:2013/5/10 来源:河源网  作者:  浏览量:3250 

(记者 刘烨华)龙川县贝岭镇的马某与邻居张某因悬挂在外墙的一台空调发生纠纷,最后发展到双方纠集各自的亲戚朋友手持棍棒准备大打出手。日前,在当地司法所调解下,双方最终化干戈为玉帛。
    
据了解,马某与张某是邻居,房屋紧密相连。1999年,马某建成3层的房屋,并在与张某相邻的墙壁上悬挂了一幅广告及一台空调,而张某的房子原来只有2层,如今张某欲将房屋改建加层,马某悬挂的广告及空调影响到其房屋的改建。双方因拆除广告、空调所带来的损失及拆除费用的承担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产生矛盾,一度召集各自亲朋好友,准备大打出手。贝岭司法所获悉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勘察,指出张某的广告及空调虽然悬挂在自家的墙上,从表面上看与他人无关,但是因双方当事人系邻居,且悬挂广告及空调的墙是与马某的墙紧紧相邻的,现马某将房屋加层,必然会受到影响。调解员讲解了《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法律法规,并以现实中和睦邻里为例讲解了邻里之间应该和谐相处,远亲不如近邻等道理。经过调解员的努力,马某认识到自己悬挂广告、安装空调时没有考虑会妨碍到张某今后的房屋加层,自己应主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让张某房屋的加层能够顺利进行;而张某则主动提出拆除空调的费用由他承担。
    
法律知识链接:《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