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人咨询说,我或我的家人在工作时受伤了,住院治疗花费了很大一笔钱,听说这种情况可以报工伤,要怎么做才可以拿到这笔报销的费用,可以报销多少?
对于一般家庭来说,因工受伤所花费的费用确实是很大的经济负担,如果工伤保险基金能支付这一笔费用就能大大减轻工伤家庭的负担了。
但是当劳动者出现了工伤,要认定为工伤是要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而在很多的案件中,因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首先要证明劳动者在这个公司上班,跟用人单位成立了劳动关系,这就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且需要证据来证明的。
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这个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伤者可能就要走人身损害赔偿的维权途径了,而工伤相对人身损害来说,优点是不区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又因为是由国家社保部门来支付费用的,相对来说是更有保障的。
所以在工伤发生时,证明劳动者确实是在用人单位工作,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非常重要了。
【案例】
李某于2013年9月1日入职富利公司承建的蓬江区保利中宇花园一期工地工作,岗位为塔吊司索工。李某在2013年12月17日下午在完成当日工作任务后到工地的项目办公室打卡下班的途中不慎摔伤右手。李某受伤后,从当月18日开始没有上班。2013年12月30日,李某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并于2014年5月30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与富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6月30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李某在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7日期间与富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富利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于是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认为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并且请求法院判决:李某与富利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富利公司认为:李某所称其于2013年9月进入富利公司工地工作,岗位是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与事实不符。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李某,在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报名学习培训建筑信号司索工期间,经人介绍到我项目部学习实际操作技能。因李某在没有考取岗位证书之前只是学习,是勤工俭学。
第二点理由是:李某与项目部约定,李某考取岗位证书后经设备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正式上岗。但是李某一直到2013年12月30日未向项目部提供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李某辩称:虽然富利公司没有跟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无法举证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是被告每月都有以现金的形式领取工资,而且上下班都需要打卡。所以富利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不成立的,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富利公司的起诉。
法院调取了仲裁阶段的证据,在庭审中也进行了调查。
法院认为: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关于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被告主张于2013年9月1日入职原告,原告否认,根据本院调取的证据显示,原告认为被告于2013年9月23日入职。鉴于有关劳动者的入职资料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因此原告应当提供,而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被告的入职登记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被告的入职登记资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被告主张的入职时间为2013年9月1日予以确认。另根据原告在仲裁时作出被告于2013年12月30日离职的陈述,及原告确认已向被告发放工资的事实,本院能够确认原、被告至2013年12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一审法院通过法律规定和用人单位在仲裁时的自认确认被告李某与原告富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
富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确认李某与富利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理由与一审一致。
李某在二审中提交了印着富利公司标志的头盔一顶; 2013年12月18日的借款审批单一张;李某认为以上证据均证明其是富利公司的员工。
富利公司质证认为,凡是进入富利公司工地的人都有公司的安全帽,即使是实习生进入富利公司都有工资补助。这些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与富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李某在仲裁、诉讼阶段均已履行其举证责任,其所举证据能形成相应的证据链,结合原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本院确认李某与富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在这个案件里,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通过工帽、借款单这些其他证据同样还是可以证明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
现实生活中,不仅上述案例里提到的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劳动关系,在工作过程中还有其他的证据可以在证明劳动关系时派上大用场:
1、工资发放的凭证或记录(比如:银行流水清单,在清单中会显示出公司的名字,摘要备注为代发工资或工资);
2、社保缴交记录、住房公积金缴交记录;
3、盖有公司公章的工作证、出入卡、盖有公司公章的文件,能证明劳动者是公司的员工的(比如:授权委托书,委托劳动者去相关部门办理公务的。入职登记表、离职交接表等;
4、公司网站网页的一些内容,能证明劳动者是公司的员工的。网页,属于电子证据,易修改和易删除,所以,建议要及时做公证;
5、法定代表人或劳动者的领导和劳动者往来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等。当然,首先要先证明对方的手机号码或微信、QQ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领导的号码才行,比如:公司的网站上刊登过这个号码,公司对外招聘中或对外业务活动中留过这个号码等等。对于相关网页,要及时做公证;
6、劳动者使用企业电子邮箱往来的一些电子邮件,劳动者要注意及时做公证,防止企业关闭劳动者的邮箱权限;
7、证人证言,比如:同事的证言,需要先证明同事是公司的员工。这里会涉及到一条审判规则: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相反证据证明,需要说明的是,证人需要出庭接受质证,否则,证言一般不会被采纳;
8、谈话的录音录像取证,谈话的内容要足以证明劳动者是公司的员工。谈话,最好是跟法定代表人、劳动者的直属领导、人事部门领导等。
希望今天的分享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大家在平日工作中也要多留意上面分享到的证据,特别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注意留存好上述提到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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