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公职所积极为精神残疾人维权
发布:2013/8/23 来源:龙川司法简报 作者:龙川县司法局公职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3786
2013年8月19日上午9时许,公职所黄伟主任正忙着准备一天的工作,这时,接连走进五个人来,见到黄伟主任就连声说道:“黄主任,谢谢你!是你帮助我们维护了合法权益啊,赵X连今后的生活其从此有着落。”
来人分别是赵X源、赵X龙、赵X龙、赵X莲、赵X连,是龙川县通衢镇葛藤村委会前新村人。2013年5月27日上午,他们的父亲赵X标驾驶无号牌韩铃助力车从龙川县通衢镇葛藤村开往龙川县老隆镇,10时25分度,行至G205线龙川县老隆镇眠牛形共和大厦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的张X平驾驶的粤L91670轿车发生碰撞,致赵X标受重伤入院抢救无效死亡。龙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龙公交认字[2013]第B-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X标与张X平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2013年5月31日由龙川县交通警察大队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并就赵X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方家属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项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就受害方家属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属二级精神残疾人的生前需要赵X标抚养的赵X连的抚养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受害方家属向龙川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处接受了他们的申请,指派公职所黄伟主任承办此案。接受案件后,黄伟主任通过调查发现:1)赵X标生前从事牛贩生意,身强力壮,育有六个子女,其妻于已2009年8月病故,其中五女赵X连是二级精神残疾人,生前由赵X标抚养。2)肇事车辆L91670号车在平安东莞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且在承保期内。于是黄伟主任很快搜集了证据,写好起诉状后向龙川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2013年7月23日下午龙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因赵X连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指定监护人赵X龙代为参加诉讼。法庭辩论阶段,被告对死者赵X标女儿赵X连为二级精神残疾人不持异议,但就受害方家属提出的需赔偿赵X连抚养费表示不能接受,认为赵X标死亡前已超过60周岁,是对赵X连失去抚养能力的人。黄伟主任据理力争,紧紧抓住《婚姻法》第21条关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的规定,同时抓住被告方不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赵X连具有劳动能力或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地方向被告提出抗辨,最后法院支持了受害方家属的请求,判决被告平安东莞保险公司赔偿受害方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被抚养人赵X连生活费79664.44元共119664.44元。
受害方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法院的公正判决,保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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