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
发布:2018/11/1 来源:《法治声音》栏目  作者:  浏览量:5058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有时候这个债并不是那么好讨的,有朋友就跟我感慨“欠债的都是大爷,讨债的全是孙子!”,这位朋友识人不清,看在“朋友”的面子上,大意将钱借给了昔日同学,连借条也没打,结果就跟肉包子打狗似的,那钱是一去不复返,自己讨债时也受了不少气,虽然最后在法院赢了官司,但是也算损失惨重,先不说自己花费了大量精力、时间去催债讨债,该笔债务也没收到利息,自己还支出了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有多少感情,经得起“欠债还钱”的考验?

今天就来聊聊“借钱”这个话题,谈谈借钱的法律风险,如何规范的将钱借出。

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即是民间借贷关系。

欠钱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大部分情况下,欠钱的人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债权人去起诉债务人,债务人被判决需要偿还这笔债务。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经过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可能会被查封、拍卖相应的财产来抵债,如果债务人名下没有财产或者有财产但难以执行,则可能会被列入失信名单或者限制高消费名单之中,日常生活受到部分阻碍。

什么叫有财产但难以执行?

比如债务人名下有一辆车,法院去车管所进行了查封,但是这个车是可以驾驶、开走,处于一个流动状态的,债务人可能已经把车卖了,或者把车藏起来,如果找不到车,自然就无法进行扣押、拍卖等程序。

什么叫失信名单?限高名单?列入名单之中有什么后果?

失信被执行人,俗称为“老赖”,我国对老赖的惩治措施渐趋完善,2013111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

201851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对特定严重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车、飞机、出入境等,做出规定。 10月16,国家发展改革委称,中国将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失信名单全称为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是一个网上的“老赖”黑名单系统。大家可以上网检索,点击“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输入姓名就可以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限制还是比较多的,比如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比如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还有就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关于限制高消费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欠债不还是否会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行政处罚?

如果情节严重的话,也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通过诉讼的方式催讨债务,可能发生的,由债权人承担的费用有哪些?

诉讼发生后,债权人可能需要先行垫付或者承担的费用有: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等。其中法院收取的费用,比如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一般如果债务人败诉,是由债务人承担的。至于律师费,如果借款合同上没有约定,一般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所以起草一个规范的借款合同,是有利于出借人维护自己的权益,加重债务人的违约负担。

一个比较规范的借款合同,应该对什么事项进行约定?

首先是基本的当事人信息,出借人、借款人记得写上身份证号码或者附上身份证号码的复印件,这一举动是为了便于日后诉讼确定明确的被告。其次,借款用途,交付方式,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率,逾期违约责任等基本借款情况也需要约定清楚,尤其是逾期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的合法的借款利率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年利率36%

意思是年利率36%的部分是自然债务,也就是说,如果通过判决,法院支持的是年利率24%的部分,年利率36%的部分,如果债务人已经支付给债权人了,债务人不能向法院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向法院要求返还。

借款合同中还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剩下的其实可以归到违约责任中,就是我们上面说到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约定清楚由债务人承担,另外在其他约定处,最好约定清楚管辖法院,否则如果债务人是外地人的话,依据诉讼“原告就被告”原则,可能需要去外地起诉,极大增加债权人的诉讼压力。

还需注意的一点就是,现在网络、手机支付那么发达,建议大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债务人支付借款,有凭有据,一查清楚,其实不太建议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的方式支付借款,因为取证相对于银行转账来说会比较困难,现金方式一定要写清楚,或者另开收据。

 

另外借款到期之后,债权人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催讨义务,及时诉讼,否则可能会错过“权利保护期”,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