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恶搞吓人致死,应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2018/11/15 来源:《律师说法》栏目 作者: 浏览量:2608
【简要案情】
2010年11月1日,李某在万圣节当天,装扮成僵尸参加好友的万圣节派对活动。在去的路上遇见一位老人,李某玩心顿起,想乘机恶搞吓一下这位老人,老人因为惊吓过度,当场心脏病发作,送至医院后不治身亡。老人的亲人报案后,警察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李某予以刑事拘留,后经法院判决,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律师说法】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强说法:
上述案例中,李某明知在漆黑的夜晚,自己的装扮可能惊吓到他人,但还故意恶搞,主观上虽然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但对于自己恶搞的行为,应当能够认识到后果而没有停止恶搞行为,导致患有心脏病的老人死亡,故李某的恶搞行为与老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老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该归结于李某的恐吓与恶搞行为。
建议喜欢化妆打扮成各种妖魔鬼怪的人要万分谨慎,避免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热点推荐
- 2025-04-21我市一案例入选广东省2024年民事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
- 2025-04-21河源市司法局到司法鉴定所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活动
- 2025-04-18龙川县司法局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实地调研
- 2025-04-18连平县司法局举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实务培训会
- 2025-04-18紫金县开展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 普法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