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女人都会碰到这样的问题,“我老公瞒着我在外面的欠了几十万的债务,我要不要还?这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他在外面借了几十万,我根本就不清楚,也完全不知道啊?”“什么借条,欠条什么的,我也没签名啊”类似这样的问题。
有这样疑问的人肯定是没听好好听我们的《法治声音》,至少是没有每期都收听我们的《法治声音》节目,因为在去年我们的田飞律师就跟大家分享过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如果你每周三12点锁定我们的河源电台FM91.1的话,那么,这个问题你都不需要咨询我的,听完节目你都懂啦!
其实,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认定。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这个新的司法解释一出台可是刷爆了朋友圈。
这个司法解释全文就只有四条: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是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就是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新旧规定的对比: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老规定:老公自己在外借钱,而老婆钱的影子都没看到,大多数情况下却受牵连,需要帮老公背黑锅还债。
最新规定:1、老公老婆共同签字=共同还债;2、老婆事后追认承认=共同还债;3、老公个人名义借款为家里买日常生活用品(买菜买衣服等)=共同还债;4、老公个人名义借钱做生意=出借人需要举证用于家庭,出借人如果举证失败=老婆不用还。
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司法解释简单来说就是: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是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签字,但是夫妻另一方认可的,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签字的债务,但这个债务是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比如:购房、购车、房屋装修,是用于家庭居住或使用的,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签字的债务,但这个债务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分析“我老公瞒着我在外面的欠了几十万的债务,什么借条,欠条什么的,我也没签名啊”
“我老公瞒着我在外面借了几十万的债务”,说明他对这个借款债务是不知情的,“借条、欠条都没签名”,那么就属于夫妻一方签字的债务,对于夫妻一方签字的债务,要么,夫妻另一方认可,也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没有认可,那么这个出借人也就是债权人就要举证证明他老公借的这笔款,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的话,这个咨询者就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当时当事人问我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就问他:你老公借了几十万,他当时是说20万你是完全不知道吗?是不是你们买房?买车?新房装修?他都说没有,我是完全不知情,他也没给过我大额的钱,我平时也是用自己的工资,他偶尔给我几百块钱买家庭生活所需。
那你肯定也没在借条、欠条上签字吧?也没有补个签名确认?对方来追债的时候你有没有承诺可以帮他一起还款?那他也肯定没有签字、或者补签字,或者同意共同偿还。如果他在对方来追债的时候,明确告诉对方,我愿意共同还款,或者你有这方面的意思,被对方录音了,有证据证明他同意帮他老公还款,那么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他就要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没有,那么对方就要举证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用于家庭生活日常所需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无法举证证明的话,这个当事人就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分享】
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杜某向张某共借款3次,第一次借款60万,第二次是20次,第三次是50万,这些借款都有张某通过银行付到杜某指定的第三人账户。杜某给张某出具了3份借条。2016年3月26日,杜某书面向张某确认:尚拖欠杜某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25万余元,并承诺于2016年5月30日前偿还全部欠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后,杜某没有能力偿还借款本息。于是张某就向法院起诉,要求杜某还本付息,并且在法院立案受理后,又申请追加了杜某的妻子卢某为被告,要求卢某对欠付的借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案例分析】
因为本案是新规颁布之前的案件,债务是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法院就认定它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卢某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在2018年1月16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前,适用的是2017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里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就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从这条规定可以知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只要这个债务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个债务首先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偿还义务。
上述债务为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杜某的名义所负债务,且被告卢某无法证明案涉债务“明确”约定为被告杜某的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所以,法院就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判决杜某与卢某共同偿还张某借款。
那么,同样的案例,这个新规出来之后,我们就说就要张某举证证明杜某向他借的这笔款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法院就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实,不仅仅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也经常会有一些当事人在咨询离婚案件中,会咨询到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及争夺子女抚养权法律问题。要想获得更多的法律分享,请每周三12点锁定河源电台FM91.1《法治声音》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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