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光飞逝,岁月如梭,马上就要进入温暖灿烂的阳春三月了!在这里我们先提前预告一下,3月份《法治声音》栏目的主题主要是关于女性权益、婚姻家庭有关法律法规、法律故事的分享。如果各位网友有关于女性劳动权益、家庭婚姻、财产、孩子抚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提前给我们留言。
2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妇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相关法律规范加以细化且补充了多种可操作性措施。作为三月女性权益保护的主题月的预热话题,也是近期网络热议的热点,今天我们先请苗苗律师为我们解读一下《通知》,对于女性朋友在平等就业权益保护有哪些新举措。
一是明确就业性别歧视判定标准。《通知》从拟定招聘计划到发布招聘信息,再到人员招用全过程,对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了“六不得”要求。一不得限定性别(除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外)或性别优先,二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三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五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六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就业乃民生之本,女性的公平就业权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权利。因此,除宪法规定男女平等基本原则以外,中国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规定,但女性招聘环节中遭受“仅限男性”“男性优先”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上述规定内容也是针对此现象出台的。
同时,我也看到对于限定性别这个要求,有一个排除规定,就是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外。
2012年4月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详细的规定,除了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之外,还有关于女职工经期、孕期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是《通知》规定举报投诉多渠道并建立联合约谈机制。《通知》不仅提出畅通窗口来访接待、12333、12338、12351热线等渠道,及时受理就业性别歧视相关举报投诉。并且要求各地人社厅局与妇联、工会等部门建立联合约谈机制。在全国妇联进行约谈试点取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要求相关机构根据举报投诉,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采取谈话、对话、函询等方式,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及时化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矛盾纠纷。
《通知》中还明确以行政责任和舆情指责等方式,督促被约谈单位积极合作,以免被劳动监察机构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这样一来就扫除了约谈中的障碍,这会使已有的约谈向着多部门联合约谈的方向发展并得以顺利进行。
三是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处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在此基础上,《通知》明确了两项罚则:一是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二是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四是《通知》强调,加强对妇女就业的培训服务。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为妇女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对于《通知》,还有另外一种的声音,对于女职工占比较高的行业,女性在产假期间给企业造成的“隐形负担”还是比较大的,此外不少结束产假的女性重回工作岗位时会把重心放在家庭,工作能力相较以前“大打折扣”。对此,也有人担心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变相不执行《通知》的精神。
如果把“产假成本”全部附加在企业身上确实会增加企业负担。一项政策法律在制定时也需要考虑政策的可实施性,对于这方面的企业,也希望国家能给予一些政策配套措施,比如在女性占比较大的创业型企业中,给予一定的补贴,或者通过减税等方式减轻企业的用人成本,更好的促进《通知》精神的落地,更好的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实施。
当下女性无论从学历、工作能力上都不输男性,有数据显示,高校本科、硕士研究生女性占50%左右,充分利用好优秀的女性人力资源,将有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通知》的实施是鼓励女性就业、创业、生育,推进男女平等的积极信号,既有利于坚定树立女性自信、自强精神,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价值,也必将对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起到有益的尝试作用。
我们也倡导通过大力开展宣传引导,逐步消除性别偏见,引导全社会尊重爱护妇女,引导用人单位知法守法依法招用妇女从事各类工作,引导妇女合法理性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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