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矫对象因违法被依法收监执行
发布:2020/6/12 来源:源城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2123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强在源城区司法局上城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重新违法被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收监执行。
李某强,男,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2019年10月因患慢性病毒性丙型肝炎、肝炎后肝硬化等病经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李某强因吸食毒品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源城区司法局在收集到李某强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后,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0年4月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出收监建议,广东省监狱管理局5月15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并于5月19日派揭阳监狱干警将李某强押送回揭阳监狱服刑。
罪犯李某强虽然有重病在身,但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失去了宝贵的自由,重回监狱服刑。为进一步增强在管社区矫正对象尊法守法意思,源城区司法局把此案件作为警示教育案例,在辖区在管社区矫正对象中进行通报,提高在管社区矫正对象服从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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