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离婚时,“家务补偿”应该怎么算?
发布:2021/4/14 来源:《法治声音》栏目  作者:  浏览量:1778 

 

有人把“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当甜蜜誓言,星爷在电影《喜剧之王》里对柳飘飘喊出“我养你啊”也不知感动了多少人。

而今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似乎回应了这一“爱的誓言”,法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如果夫妻一方婚后在照顾子女、老人付出颇多,或者稳定家庭大后方让另一方可以专心拼事业的,离婚时都可以要求补偿。

这确实是一大进步,承认了长期以来被忽略的夫妻一方家务劳动的价值。

但补偿的标准是多少呢?

北京房山法院给出了第一个答案:5万!

“家务补偿第一案”

根据公开媒体报道简单还原下房山法院案的基本情况:

陈先生和王女士是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儿子。陈先生在外工作,孩子和家务由王女士负责,这是一个很典型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双方婚房登记在陈先生母亲名下,小两口结婚后对房子进行了装修。

2018年,两人关系开始恶化,2018年7月份彻底分居,孩子一直由王女士带着。

陈先生三次提起离婚诉讼,王女士都不同意离婚,说婚后孩子、家务都是自己在照顾和料理,陈先生每天除了上班,家务事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如果要离婚的话,不仅财产要分,陈先生还应该赔偿自己这么些年照顾家庭和孩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了,判决了离婚,孩子抚养权判给了王女士,共同财产部分因为婚房登记在陈先生母亲名下无法处理,所以法院只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估计这部分财产金额不会很大。

至于王女士要求的16万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法院认为过高,但鉴于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确实负担了较多义务,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判决陈先生向王女士支付家务补偿款5万元。

这个案例被誉为《民法典》实施以来“家务补偿第一案”。

该判决出来后,网友争论纷纷,有嫌少的,也有疑惑既然夫妻财产是共同的,为什么还要另外多分女方5万块的。

其实,钱多钱少单靠这一个案例不能够说明什么问题。

家务补偿款的支付标准

 

 

53个案例金额统计表

 

 

 

 

 

【案例】

全职太太离婚,获93万“家务补偿”

山东高法”微信公号4月7日消息,作为家庭主妇,在面对离婚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要被“看见”,更应该被“看重”。近日,芝罘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为全职太太的离婚案,有效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刘某在生育子女后辞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子女起居上学,所有收入靠朱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

朱某称二人婚初感情尚可,但刘某婚内出轨,给朱某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并且刘某赋闲家中亦不做家务,双方观念差异巨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庭审中,刘某否认朱某关于出轨的事实主张,并述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朱某对其不信任,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动辄打骂,甚至在公共场合也是一言不合就动手。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要求原告立即停止暴力行为,停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被告所谓“出轨”的污蔑,并告知其被告在照顾子女、家庭中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劝说原告给予被告一定补偿。经过法官批评和劝说,原告承认了错误,认可了被告的人生价值。

最终,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一、原、被告均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女由被告自行抚养,原、被告均不需要另行承担对方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原、被告每月探视对方抚养的婚生子女最少两次,具体探视方式、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原、被告共同购买的房屋的财产性权益、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轿车、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均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21年1月23日前支付被告上述财产的补偿款93万元;如原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补偿款,则原告应立即按照100万元支付补偿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庭是社会和谐的细胞,家庭的和谐需要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被告结婚后放弃了自己的事业,成为了家庭主妇、全职太太,每天重复做各种繁杂事务,却得不到理解,甚至得不到丈夫的信任和尊重。

在被告决心同意离婚时,法院帮助其维护了自身权益,通过肯定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价值,传递出夫妻平等互爱,共担家庭责任的价值导向,彰显了法律制度对权利的保护,对人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