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当天,上莞司法所立即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避免事态恶化。经查,2013年11月7日,刘某景与高某青签订《建房合同》,合同签订后,高某青带领高某华等五人进场建房,倒塌的挡土墙也是高某青和廖某媚修建的,由于修建不规范,2013年12月13日便发生了挡土墙倒塌导致高某青、廖某媚两人死亡的意外事故。基本情况调查清楚后,上莞司法所便有序开展工作,分别接触屋主刘某景与两死者家属,听取他们各自的意见。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是赔偿数额问题。起初,双方的分歧比较大,高某青家属要求至少补偿50万,而刘某景则表示最多补偿30万给你俩方家属;廖某媚家属要求赔偿45万,而刘某景则表示无力承担,要求适度降低。鉴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给屋主刘某景以及死者家属分析此案的法与理,以及法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规定,建议双方依法确定赔偿金额,出于人道主义以及相互体谅的原则,适度增加或降低赔偿金额,共同协商,友好解决,避免诉累。为了能够调处该案,司法所工作人员以及政府工作人员放弃休息时间,从案发当天直至12月17日,连续五天攻坚克难,多次召集双方调解,最终纠纷得以妥善处理。刘某景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刘某景同意一次性支付廖某媚家属赔偿金276000元,一次性支付高某青家属赔偿金251000元。
在上莞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死者家属高度赞扬上莞政府的服务精神以及司法所工作人员矛盾纠纷调处能力,真正急人民之所急,忧人民之所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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