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婚姻那些事儿
发布:2022/6/15 来源:《法治声音》栏目组  作者:  浏览量:1731 

 

第一部分:离婚

对于当代青年男女来说,“离婚”不再是一个耸人听闻的词汇,它代表了一段亲密关系的失败,同时也代表着一对男女对这种失败的坦诚。爱情是美好的,是风花雪月,而婚姻是现实的,是柴米油盐。根据民政部最新发布的统计季报数据显示,2021年全年213.9万对夫妻完成离婚登记。这一登记量比2020年(373.3万对)下降了约43%。

离婚人数下降,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则是一个关键的因素。有的人遇到一点鸡毛蒜皮小事,生活琐事,无法沟通,一言不合就翻脸,经常吵架,所谓的没有共同语言,其实是双方的态度不正确,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情绪一上来就想冲动离婚。而“离婚冷静期”给了这个群体一段缓冲的时间,让他们有一定的时间去平复心情、恢复理性思考,减少冲动,避免草率。

不少人认为“离婚冷静期”阻碍了他们的离婚自由,质疑“离婚冷静期让施暴者逍遥法外,离婚冷静期会让受害者雪上加霜”。

然而,冷静期是为去民政局离婚的群体设置的一剂后悔药,但没有任何家暴案例的受害者会选择去民政局离婚。因为所有施暴者都有一个共性,在施暴时,对方有多丧心病狂,在法庭上对婚姻就有多矢志不渝,因为一旦被认定家暴,他将面临少分财产甚至离婚损害赔偿的后果。所以,施暴者往往是不会同意离婚的。

受害者如何妥善处理?

对于受害者而言,去民政局离婚作用不大,等待的可能是变本加厉的家暴。最高效的离婚方式应该是:收集家暴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争取一次判离。诉讼中不存在冷静期,只有对家暴的认定与否。冷静期只是让那些冲动的选择变得更理性,却不会让那些挥舞的拳头变得更嚣张。

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院对待离婚诉讼的裁判依据来说,唯一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5种情形:

一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暴力行为。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丈夫或妻子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

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常常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

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适用此条款须满足二个要件,第一,有持续分居满二年的事实。第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其他原因。

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民法典没有明确其他情形具体是什么,但一般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不过该意见已经失效,只是参照适用。

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二部分 可撤销婚姻

若婚后不满意,是否可撤销婚姻?

《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婚姻有两种情形,第一是因胁迫结婚的。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重大疾病指的是?虽然民法典法律并未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但可以参照母婴保健法等规定,包括三类,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但是范围上要更宽一些。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分享一则可撤销婚姻的案例

2020年,小明与小青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相爱并结婚。婚后小明发现小青经常因为一点小事就吵闹。最近一段时间,小青精神萎靡、甚至经常半夜情绪失控,在家大吼大叫、胡言乱语。小明觉得小青的表现有点异常,于是打电话给小青的母亲询问情况。但小青的母亲只是说,小青最近工作压力大。有一天,小明看到了小青的病历才知道小青早在2018年曾到过精神病专科医院就诊,当时就被确诊为双相情感障碍。小明回想与小青的恋爱及结婚过程,小青和她的家人从未向自己提及精神疾病史,小明深感这场婚姻中自己受到了欺骗。经过几天的考虑,小明向小青提出离婚要求,小青情绪失控、大吵大闹。小明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与小青的婚姻关系。法院认为小青患有重大精神疾病,婚前并未如实告知小明,这种情况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小明与小青的婚姻关系。

如果小青婚前已经告知了小明,这种情况小明不可以撤销婚姻;结婚登记前只要如实告知对方,对方也愿意结婚的,婚姻就不可以撤销,而是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部分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有哪些情形?

《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有三种情形,第一是重婚;第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第三是未到法定婚龄。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无效后,双方的财产及子女该如何处理?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是否可能变成有效?

无效婚姻的判断标准,应以起诉时的状况为准。因为无论起诉前或缔结婚姻时的状况怎样,一旦经过一定的期间,当其双方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时,就已经属于合法的婚姻,不能用以前的无效事由来对抗已经合法有效的婚姻。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关系的角度出发,承认此领域内阻却事由的存在。因为,在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婚姻无效的情况已发生了变化,则这种无效婚姻则演变成为有效婚姻。例如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但一方申请时,已达法定婚龄。

重婚的无效婚姻是否可能变成有效?

对于重婚这个无效事由,有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的文意理解,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如果重婚的情形已经消失,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不予支持。该条并没有规定重婚情形除外,既然没有作出排除或例外性规定,就不能以维护一夫一妻制为由,简单粗暴地认为重婚属于绝对无效的情形。还有的观点认为,重婚严重破坏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社会危害性大,从性质上来说是绝对无效、自始无效。重婚与其他无效婚姻情形不同,当事人的重婚行为视情节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认为前一个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就不能被宣告为无效,否则不利于打击重婚这种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重婚事由消失认定为“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是当事人以重婚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或配偶一方已经死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实,只要其婚姻是重婚的,无论申请时该重婚的情形已经消失还是持续存续,对于重婚的婚姻都应当宣告无效。因为重婚行为违反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严重的婚姻违法行为,从性质上不应当存在阻却事由,产生从违法到合法转化的问题。如果允许行为人通过解除其合法的婚姻关系,仅保留构成重婚的这段婚姻关系,从而认定其婚姻状态从违法到合法状态的转化,则意味着对这一违法行为的纵容,也不利于社会风气。而且婚姻无效并不代表双方不能在一起,他们还是可以在宣告无效后再次登记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