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继承篇丨儿媳、女婿是否享有继承权?
发布:2023/3/29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2061 

 

继承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享有继承权是父母、子女和配偶,而对于儿媳、女婿是否享有继承?或者说在哪种情况下享有继承权?却鲜有人知。

继承权从根本上说,它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是又具有鲜明的身份特点,因此,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只是因为儿女婚姻而形成的一种姻亲关系,在法律上没有法定的赡养和抚养义务,通常不会发生继承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儿媳或者女婿,不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共同赡养公婆或者岳父母,而且在丧偶以后甚至再婚以后仍然赡养和照料公婆或岳父母。为了弘扬这种尊老、爱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家庭供养的社会职能,保证失去子女的老人晚年生活有所依靠,我国原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继续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把他们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这是我国继承立法的一个特色。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大多数家庭的老人还需要子女或其他亲属提供家庭供养,居家养老在一段时间内仍然是我国养老的主要方式。刚刚提到的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也符合我国国情,且具有现实意义。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鼓励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承担赡养公婆或岳父母的义务,使年老的公婆或岳父母生活得到照料,精神得到安慰,安度幸福的晚年,从而发挥中华民族尊老、爱老、养老的优良传统,达到鼓励赡养老人,提倡家庭内部互助友爱、和睦团结,促进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

(2)充分发挥家庭的社会职能。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各项职能必须通过家庭予以实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在我国现阶段,要完全依靠国家和集体的帮助来实现这些权利是较难办到的,还必须依靠家庭的力量,发挥家庭在这一方面的作用。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能继续和公婆或岳父母在一起生活,承担赡养和照料老人的义务,既搞好了家庭的团结互助,又减轻了社会的负担,维护了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3)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以法定继承人的地位,不仅保护了老人的利益,又使对老人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得到了应得的一份遗产。既顺乎人情,又符合法理。

尊老、爱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认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这一标准应如何判断?

司法实践中,对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往往比较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第十九条也仅仅是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即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一般来讲,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1)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物质上给予了比较大的帮助。物质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是人们生活中首要的,而且是不可缺少的。在我国,尽管部分老年人的生活是有物质保障,但还是有一定数量的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的老年人还没有完全实现享受养老金,国家和集体对老年人的物质帮助还不能完全取代家庭成员在物质方面所起的作用。所以家庭作为一个消费的经济单位,对待老年人,尤其是对无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微薄的老年人,应定期给付一定的生活费用,给老人适时添置衣服及其他生活用品,这些都是对老年人在物质上尽赡养义务的形式。

子女对父母进行物质上的赡养,不仅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一种义务,也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同时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要求。

2)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上给予了主要照料和帮助。即对老人在生活上照顾,其内容比较广泛。除了给予物质上的帮助外,在日常生活中要照顾老人。尤其是年老体弱或者多病的老人,在生活上已基本丧失了处理能力,更应给予妥善的扶助和照料,如买粮购物、洗衣做饭、换煤气罐等。

(这些虽然都是一些生活中的琐事,但是应该看到,正是这些小事才构成了老年人现实生活中最实际的、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老年人得以安度晚年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3)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精神生活上给予抚慰。在做到以上两个方面的同时,还应注意到人们生活的另一个方面精神生活。我国城市老年人,比如有退休金的老年人在经济上一般不需要子女资助,如果仅以“物质上的主要帮助”和“生活上的主要照料”这两个方面认定是否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已不完全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了,也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精神上的主要抚慰”作为认定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一个重要标准。如子女与其配偶携孙辈经常去老人处过周末,或每年全家与老人一同郊游一至两次,让孙辈子女与老人一同住几日,这些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天伦之乐。当然,这种主要适用于老年人不需要或很少需要物质帮助的情况下,才以精神上的抚慰作为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一种方式,这种形式主要以城市居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以上述三种形式作为衡量继承人是否“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标准。从社会意义来说,也是我国传统美德所公认的,我国的现实国情也是相容的,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有积极的作用。

的生活包含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个方面,如果物质生活没有保证,精神生活也就无从谈起。但在物质生活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精神生活的需求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尤其是与子女分居独立生活的老年人,没有正常的工作,更缺乏必要的社会活动,子女及孙辈给予的精神抚慰已成为其日常生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通过对老人精神上的抚慰,使老人在心理上取得平衡,免除孤独感,得以安度晚年。对于老年人本身来讲,养儿育女并不单单是为了防老,儿女的存在往往也是他们感情的寄托。
  为了弘扬这种尊老、爱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我国继承立法方面就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主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将其列为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也即是在法律层面给予肯定和正面评价。

案例一

张某的妻子李某是她家唯一的独生女儿,张某作为上门女婿,与婚后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1995年某因病去世,张某作为女婿带着孩子仍与老人生活在一起,直至为两位老人送终。但在继承老人两间房屋问题上,有人说张某作为女婿是外人,无权继承岳父母的遗产,两间房屋应上交国家。这种情况下,张某是否有权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通过案例中描述,张某妻子某去世后,一直与岳父母共同生活,服侍老人直至其去世,显然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岳父母遗留的遗产,他人不得干涉。当然,这里要注意一个问题,案例中提到张某在其妻子李某去世后,是带着孩子与老人共同生活,即张某与其妻子李某育有孩子,李某本来是作为其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其先于父母去世,而她与张某养育的孩子就取得代位继承权,简单来讲就是代替其母亲继承其外公、外婆的遗产。在这个案例当中,张某与他的孩子都是两位老人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案例二

吴某华、吴某玉为亲兄妹,吴某华与李某夫妻和睦,婚后育有一子吴小某。天有不测风云,2006年吴某华意外死亡,某在失去丈夫的悲痛中坚强地肩负起照顾婆婆和儿子的重任。2018年,在生活压力有所缓解后,某再结良缘。因吴某玉不便与老人共同生活,某再婚后仍然不忘照顾独居老人。2021年10月,老人因病去世,留下20万元存款和一套房产,由某管理,没有遗嘱。吴某玉找到嫂子某,要求对半分割老人遗产,某认为自己照顾婆婆较多,对分割比例存有异议,吴某玉遂诉至人民法院。像这种情况下,本案的继承人有谁?遗产应如何分配?李某已经再婚了,对其前婆婆是否还有继承权?

本案中,某在丈夫去世后,继续赡养婆婆15年,在婆婆的日常生活方面起到了主要的扶助作用,可以认定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虽然李某后来再婚了,但是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是否再婚,是他们自己的人身权利,对是否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不产生影响,这种权利具有独立性,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直接、独立地参加继承,既不受其子女是否代位继承的限制,也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实际生活中那种以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再婚为理由而否认、排斥他们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的做法是违法的。即便再婚后没有同老人在一起生活,但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另外,吴小作为吴某华的儿子,在继承其祖母遗产顺序上本来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即是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但因其父亲吴某华在其祖母去世前已经去世了,本应由其父吴某华继承的遗产就由其子吴小某继承,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代位继承。综合本案情况,吴某玉、吴小某均是本案的遗产继承人。

通过以上案件分析,也即是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是否再婚、是否与公婆、岳父母共同生活,或者是否有祖孙子女代位继承,均不影响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法定继承权,只要在法律上能够认定其对公婆、岳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即可。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依法继承了其公婆、岳父母的遗产后,其对自己的父母的遗产是否还有继承权?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发生的姻亲关系,并没有终止他们与其父母间原有的亲子关系的法律效力,儿媳、女婿与其父母之间仍然保留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女婿是否取得公婆、岳父母的遗产,都不影响其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公婆、岳父母发生继承事实,其儿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这时儿女的配偶是否可以继承?

这是在法定继承当中,也即是被继承人没有设立遗嘱的情况下,配偶、父母、子女都是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假如在继承事实发生时继承人是已婚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除非被继承人生前设立了遗嘱专门指定由其子女个人继承其遗产。

遗产继承,是家庭财产流转的重要法律制度,关乎每个家庭及其成员。时下,随着公民收入快速增加和家庭结构的变化,遗产继承纠纷也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