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发布:2023/6/28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1629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苏贵珠律师

 

在往期的节目中我们介绍过有关于工伤的相关知识,了解到了工伤的一些基本概念、工伤待遇以及相关的问题。但大家对工伤认定依然有一些疑问的,比如部分民众认为工伤是只有在工作中负伤才能认定为工伤,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因为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复杂的工伤认定情形。那么本期的《法治声音》就来讨论一个比较特别的工伤认定情形,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否还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内职工在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有职业病。那么针对主持人提到的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问题,首先我们可以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列举了四种情形,总体概括下来有两个标准: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如何认定自己上下班的时间和路线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范畴之内?

判断上下班的时间和路线是否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范畴之内,就需要对“合理”二字进行详细的解释。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的规定, “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合理路线”指的是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必须要经过的路线,在前述《意见》第六款也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但介于实践中的情形复杂多样,仅根据上述的法律条款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还远远不够,依然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进行具体的认定,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一同探讨案例中的情形是否能够认定工伤。

案例一

廖某某的妻子陈某某是金龙马公司员工。2014年3月18日,陈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某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4年7月1日,陈某某之子向金龙马公司所在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9月9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陈某某为工亡。金龙马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陈某某违反劳动纪律、提前十分钟离岗,其发生交通事故伤害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在事故当天完成工作任务后提前下班,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原因的交通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认为人社局具有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是否属于工伤决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金龙马公司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金龙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那么二审法院将会如何处理此案?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某下班的时间虽然与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不一致,但仍可视为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受到交通事故伤害。陈某某提前下班,确实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约束和处罚,但这种行为并不影响该名职工实质下班的性质,也不足以导致职工丧失获得工伤保险救济的权利,且有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视为陈某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因此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金龙马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在这一则案例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坚持了同样的观点,即陈某某提前十分钟下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在实践当中,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的,一般都是因为没有依法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本质就是在工伤事故发生时分担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保护职工及其家庭得到及时补助,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工伤导致的损害赔偿是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所以,在这里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不要为了省小钱,而抱回一个不定时的“炸弹”,要及时为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以此降低用工风险。

案例二

职工聂某某提前一个小时离岗,在下班归家途中与刘某驾驶轻型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聂某某受伤。经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聂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后聂某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但人社局最终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聂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经过审理后,法院最终驳回了聂某某的诉讼请求。这一则案例中聂某某同样是提前下班遇交通事故,为何法院却又不将此情形认定为工伤?

这一案件与前一案件有相似之处,但具体内容存在着差别,我们需要通过更多的细节来判断本案中的当事人下班的时间是否符合合理时间的解释。首先,职工聂某某在事发当天在未进行请假登记手续并且不存在正当合理事由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其次,聂某某提前一小时离岗,时间明显超过了合理限度,若仍然认定为工伤,则有违公平性,容易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且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导向。因此,该案中法院认为聂某某在归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合法。由此我们也可以知晓,并非所有提前下班在路途中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形都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必须是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来进行具体认定。

案例三

2016年9月26日,在佳人酒店公司从事领班工作的刘某某下班后与同事搭乘滴滴专车前往另一同事家聚餐,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7年5月26日,人社局做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某2016年9月26日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人社局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某下班前往同事家聚餐,不属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遂认定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书属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提起上诉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理解为下班后到达第一目的地的,视为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因此其下班后前往同事家聚餐应认定为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人社局亦辩称,刘某某系合理时间内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下班后前往同事家聚餐应认定为下班途中,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那么二审法院是否会进行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刘某某受伤情形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中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只有在符合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上诉人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路线与其平时下班回家的路线不是一个方向,其绕道原因是下班后要前往同事家聚餐。而同事朋友间聚餐活动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因此上诉人刘某某的受伤情形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条件,不应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于是二审判决驳回刘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后刘某某仍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本案中,刘某某系下班后与其同事搭乘滴滴车前往另一同事家聚餐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前往地点与其经常居住地并非一个方向。同时,其前往同事家聚餐的活动亦并非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故不具备“上下班途中”的目的要素及空间要素。因此,刘某某的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最终高院作出裁定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除了上述案例中因为时间明显超出合理限度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以及不符合合理路线的标准无法认定为工伤之外,还有哪些情形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在单方事故中,劳动者本身存在重大过失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劳动者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需要尽到注意、谨慎的义务,假如自身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着严重过错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这种情况下是无法认定工伤的。另外,劳动者自行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本人应当负主要责任的,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当然除了这些,实践中还可能会有更多不同情形,需要法官来进行具体的判断。

当劳动者们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的原因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要做些什么才能最大程度上减少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当劳动者们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处理,通常而言交警会出具事故认定书。若是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则应当要求交警记录好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除了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责任书,劳动者也应当保留好其他相关的证据,比如事件发生时的监控录像、医院的就诊记录、医疗缴费单等等,为后续向公司认定工伤提供证据支撑。同时,劳动者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拖延不办理的情况,劳动者或其系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通过本期的《法治声音》,相信大家已了解到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够认定工伤的多种情形。同时也需要提醒大家,出行时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能够避免的交通事故一定要尽量避免,如若发生了意外,也一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