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的邓小红律师
近些年来,脱口秀类的综艺节目层出不穷,凭借着《吐槽大会》和《脱口秀大会》而爆火的笑果文化更是脱口秀行业中的佼佼者。然而,随着脱口秀市场的不断扩大,近些年来有关笑果文化的负面新闻屡有发生,近日笑果文化在北京、上海等地被要求暂停演出,罚款金额超一千万元的新闻更是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2023年5月15日,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接群众举报,决定对上海笑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实,该公司及其演员李某肆意篡改演出申报内容,在5月13日下午、晚上连续两场“笑口脱口秀”演出中出现严重侮辱人民军队的情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25381.6元、罚款13353816元并无限期暂停涉事公司在京的所有演出活动。
就如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公告里提到的:人民军队是守卫国家安全、守护人民安宁的坚强卫士,我们绝不允许任何公司和个人在首都舞台肆意诋毁人民军队的光辉形象,绝不允许伤害广大人民群众对子弟兵的深厚感情,绝不允许把严肃题材娱乐化。这则新闻也反映出近年来,社会上有些人受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想影响,以“还原历史”“探究细节”等为借口,通过网络媒体等歪曲历史,诋毁、贬损英雄烈士,造成恶劣影响,引起社会各界强烈愤慨。由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行为不仅构成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侵害,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为了防止英雄烈士名誉受到侵害,我们国家有无出台相关法律对英雄烈士名誉予以保护?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并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5年来,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得到法律强有力的保护。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保护的英雄烈士指的是哪些?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官方解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保护的英雄烈士,包括近代以来,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作出牺牲和贡献的英烈先驱和革命先行者,重点是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涌现的无数英烈,其中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烈也包括无数的无名英烈。
健在的英雄烈士是否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保护的英雄烈士都是已经牺牲、去世的。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与该法保护的英雄烈士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对他们的褒奖、保护,适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法。该法规定的缅怀英雄烈士、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等制度,是将英雄烈士作为一个整体作出的规范。在具体的抚恤优待和名誉荣誉保护中涉及的英雄烈士个体,在实际发生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纠纷中,一般都是知名的英雄烈士,其身份是清楚的。实践中如果确需对英雄烈士的身份进行认定的,可以通过相关工作机制予以解决。
实践中,行为人实施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想必大家都学习过“董存瑞舍身炸碉堡”的英雄事迹,但现实中有人在公开宣传的英雄烈士董存瑞舍身炸碉堡的贴画中配有侮辱性的文字内容以否定董存瑞的英雄事迹,从而被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这个案例是西湖区检察院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所提起的一起公益诉讼,由杭州互联网法院进行审理。其基本案情主要为董存瑞生前系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野战军第11纵队32师96团2营6连6班班长,于1948年在解放隆化战斗中舍身炸碉堡壮烈牺牲。1948年6月8日,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一纵队委员会作出决定:追认董存瑞为战斗英雄,模范共产党员。1950年9月,中央军委追认董存瑞为全国战斗英雄。被告瞿某通过其淘宝网店“昆仑画坊”销售贴画,其中有一幅贴画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的宣传形象,并以较大字体、显著颜色配文“连长你骗我!两面都有胶!!”。杭州市西湖区居民王某从该店购买了上述贴画,收到案涉贴画后,王某认为案涉网店经营者侵害了董存瑞的名誉并伤害其爱国情感,遂向西湖区检察院举报。
由于董存瑞近亲属表示不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希望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经公告后无任何近亲属提起诉讼,于是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瞿某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名誉的行为并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瞿某辩称,该贴画销量极少,网上显示的库存系其随意填写,同时表示其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愿意当庭赔礼道歉,希望得到英雄烈士家属和社会各界的谅解。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英雄烈士董存瑞在“解放战争”中舍身炸碉堡,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惊天动地的壮歌,体现了崇高的革命气节和伟大的爱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被告瞿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应当崇尚、铭记、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名誉。但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对英雄烈士形象进行亵渎的贴画,该行为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成贬损,且主观上属明知,构成对董存瑞名誉权的侵害。同时,被告瞿某多年从事网店销售活动,更应知道图片一经发布即可能被不特定人群查看,商品一经上线便可能扩散到全国各地,但其仍然在网络平台发布、销售贬损英雄烈士名誉的贴画,引起社会公众的愤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英雄烈士的名誉神圣不可侵犯。对侵犯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董存瑞近亲属未提起诉讼,且本案系被告瞿某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案涉贴画,属于互联网法院有权管辖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故西湖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西湖区检察院要求被告瞿某停止侵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瞿某对销量、库存的辩解,不影响其责任的承担,故本院不予采信。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瞿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名誉权的行为,即销毁库存、不得再继续销售案涉贴画;二、被告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告刊登的媒体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国家级媒体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瞿某承担。
除了直接对英雄先烈进行侮辱诽谤,否认、贬低、质疑英雄烈士事迹,也可能被认定为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将会产生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且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需要注意的是,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是英雄烈士的近亲属;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2、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除此之外,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上述行为的,也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司法实践中,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应当结合行为方式,涉及英雄烈士的人数,相关信息的数量、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传播持续时间,相关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引发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前科情况等综合判断。
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法律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各自职权,也需要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的积极参与。英雄和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每年的9月30日为我们国家的烈士纪念日,我们除了要学习法律知识,更要学习及牢记我们英雄烈士的英勇事迹。我们要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们,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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