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一起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二三事
发布:2024/7/25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1045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的李媛律师 

随着经济水平、环境、条件的不断改善,绝大多数家庭都过上了相对丰衣足食和衣食无忧的生活。当然,对婚姻的态度也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是非常重要的内容,规定了婚姻家庭生活都能用到的内容,如恋爱之间的财物往来、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彩礼的返还、婚姻的效力、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利,以及离婚后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收养等事项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而婚姻是家庭的最主要构建和衍生方式。在民法体系中,有关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内容虽然数量不算庞大,但地位十分重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以已经废止的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伴随社会发展,修改、完善、新增规定形成的。《婚姻家庭编》共5章,自民法典1040条至1118条,共计79条。针对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些婚姻法律问题做了修改,并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一些父母基于对子女的爱护心甘情愿为子女买房那么,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在小两口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呢?

案例分享一

吕某于2008年3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房屋,房款总额为130万元,吕某父母于婚前支付购房首付款80万元,2011年吕某与黄某登记结婚,该房屋的按揭贷款基本由吕某父母偿还,后全数还清。2012年6月,吕某就该房屋办理了不动产初次登记,并申请添加黄某为该房屋的不动产共有人和抵押人,因此该房产登记为吕某与黄某共同所有。2019年6月,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吕某离婚,并分割上述房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吕某与黄某离婚,吕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按照房产现有价值30%的比例给予黄某经济补偿。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呢?

根据以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上述案例中,吕某婚前其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吕某的赠与,婚后其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吕某和黄某的赠与。虽然涉案房屋系吕某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婚后还贷,但房屋登记在吕某和黄某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吕某和黄某共同共有。在离婚析产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对该房屋的出资贡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我国,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婚房的情况比较常见,但是随着离婚率的大幅度上升,在离婚时房屋分割成为现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最关注的问题现在民法典对这一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司法实践中,如父母出资购置的婚房仅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需考虑出资情况、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

民法典的规定和以前婚姻法的规定相比,有什么变化吗?

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实施后,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规定与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但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与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有一定的差别。上述案例中,鉴于吕某父母对于婚后出资支付的按揭款,没有明确约定及表示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因此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修改对该案没有实质性影响。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尤其在婚龄较短的情况下,造成双方利益失衡,彩礼纠纷数量增多。

案例分享二

赵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按风俗于2021年4月订婚。订婚前,赵某给付张某人民币108800元及“五金”作为彩礼,改口费20000元。此后,双方均无意继续发展感情,未领取结婚证。赵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和“五金”,遭张某拒绝,引发诉讼。法院对于这个案件是如何判决的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婚前给付另一方一定的财物或金钱。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赠与彩礼是男方为成就婚姻关系而实施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予返还。综合考虑双方婚约缔结的程度、当地习俗等因素,扣除双方均认可的支出后,判决张某返还赵某彩礼金110000元及“五金”。

这个案件当中,法院判决是返还了彩礼,那具体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返还彩礼?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并不禁止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如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应返还彩礼,但具体返还数额应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彩礼的数额及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当地风俗等因素综合考虑。

恋爱期间,情侣间赠送财物的事情并不少见。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是赠与还是彩礼?

这个得根据实际情况来定。赠与,一般是指男女双方为了表达感情自愿给付的行为,不以登记结婚为条件,并非迫于当地风俗习惯。即使金额较大,司法也不宜过多干预,应按照一般赠与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避免简单问题复杂化。

而彩礼具有明显的目的性、习俗性和特定性,其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男方按照习俗向女方给付一定的财物。其给付的成立是以最终结婚为条件。因此,没有达到结婚这个条件的,可以要求返还。

另外,婚前男女之间的资金来往,也有可能是借贷,对于一方主张为借贷关系的,要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有关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举证规则进行处理。

如果索要彩礼后失踪或者离家出走的,是否属于骗婚?

法律上所指的骗婚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实践中,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识淡薄,对婚姻不负责任等,导致两人无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为骗婚。

但是对于索要彩礼后失踪、离家出走的,索要彩礼后与他人同居的,或者短期内多次婚嫁的,要注意甄别是否涉嫌诈骗犯罪。即使不构成诈骗犯罪,存在上述情形的,在确定彩礼返还时,法院也会给予足够的价值评判。如果认定女方的确是以索要彩礼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涉嫌诈骗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分享三

2021年,高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在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刘某转账25680元。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财产。诉讼过程中,陈某自认其与刘某相识数年,存在不正当交往,并多次向刘某交付资金。

这个案子是涉及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财产方面的赠与,那么这种行为效力是如何的?

关于这个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高某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姻存续期间,陈某为维系与刘某的不正当关系多次向其支付资金,该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但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陈某向刘某赠与钱款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无效。陈某向刘某赠与的钱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在陈某赠与行为无效的情况下,高某有权主张要求刘某将其接受赠与的钱款予以返还。

所以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既侵犯了配偶一方的财产权利,又违背公序良俗。接受赠与的第三者亦应当返还财产。

夫妻间应以忠实忠诚为基本要求,珍惜来之不易的姻缘,恪守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义务,不要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触碰法律底线。无论道德还是法律,始终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确预知行为的法律后果和社会效果,谨慎作出选择和决定。

案例分享四

杨某与妻子结婚多年,育有一双儿女。因杨某在外地工作繁忙,妻子便做起家庭主妇,负责照顾子女和老人。后杨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妻子认为其放弃工作照料家庭、牺牲较多,要求杨某给予补偿。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看似平常琐碎、微不足道,但却是家庭生活的基石,应获得价值认可。本案中,因杨某长期在外工作,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义务主要由妻子承担,为杨某安心工作创造了条件,对家庭贡献较大,故离婚时有权获得相应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数额一般结合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经济状况、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

婚姻是一种制度,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制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出了很大的修改,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再到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这也体现了我国社会的发展。